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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对新认定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二免八减半"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这么多福利,你还不快点来申请认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研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签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月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请表。
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1、电子信息技术
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3、航空航天技术
4、新材料技术
5、高技术服务业
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7、资源与环境技术
8、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技术
四、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五、复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六、申请享受税收政策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对新认定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原有"二免六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外,增加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之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技术经过消化、吸收的新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该项目所获利润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来源丨中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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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高新的必备条件: 1企业注册满365天以上; 2.必须有6个实用新型专利或者6个软件著作权或者1个发明专利。 申请高新的条件和标准 以下是高新的评定标准,评分达到71分合格。 (一)、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30分) 有相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再加上立项报告的撰写相对应。(如果知识产权数量够,立项报告撰写情况直接决定分数的高低:22-30分) (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分) 1、立项报告的撰写与所对应合同的逻辑关系 2、最后产生研发成果的证明材料(如产品,样机,转化的检验报告等) (三)、企业的成长性指标 (20分) 此项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各占10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净资产增长率=1/2 (第二年净资产额÷第一年净资产额+第三年净资产额÷第二年净资产额)-1。 销售增长率=1/2 (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 (体现在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和专项报告中) 审计事项: 1、经科委备案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专项报告(两个专项): (1)、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主要把三年的研发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摊出来如:员工投入、无形资产摊销、直接投入等) (2)、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占全年总收入的比例要高于60%以上) 专项审计报告必须完整。 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审报告: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即2013、2014、2015年企业的年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审计报告必须完整。 (四)、组织管理水平 (20分) (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 (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 (五)、企业如有其他相关荣誉证书及其技术奖项资料图片等(如ISO 9000认证证书等),请根据情况,在本部分依次提供。(在贵公司网站上的证书希望贵公司都能提供复印件,特别是北京市科委颁发的相关奖项、证书等!) (六)、科技成果转换结果的技术产品或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备案),有备案的认可度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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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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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2020年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在长宁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1、支持对象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
(2)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3)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10%以上,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显著;
(4)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5)企业信用记录良好。
2、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实施采取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不含涉密内容;申报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支持方式
申请企业根据要求,结合自身需要提出申请,获得立项后,先行投入资金开展与创新能力提升直接相关的工作。长宁区级财政资金对立项企业,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贴方式,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评估后,按照不超过实施周期内相关研发支出20%的比例给予补助,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家。
项目执行年限为2年,起止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申报时间
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1月13日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3)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复印件;
(5)涉及特殊行业的,需提供相关许可证;
(6)其他材料。
科技小巨人支持方式为非定额资助。市级财政资金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立项企业先行投入资金开展与创新能力提升直接相关的工作;在取得成果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按照不超过实施周期内相关研发支出20%的比例给予补助,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家,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家。各区财政资金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项目实施周期内,立项企业享受科技金融、技术转移转化、全球化发展、协同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相关的科技服务。(具体优惠政策以当地政府发布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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