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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已启动!
时间安排
第一批:2月28日-5月31日
第二批:6月 1 日-7月31日
申报要求解读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解读:即不晚于2017年7月31日前注册的企业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
解读:
(1)取消了“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
(2)取消独占许可类型知识产权
(3)根据获得难易程度划分为I类、Ⅱ类(Ⅱ类知识产权在申请高企时,只能使用一次)
(4)明确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使用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解读:原“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改成“先进制造与自动化产业”领域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解读:取消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限制
5、企业2015~2017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关要求:
(1)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含)以下的,比例不低于5%
(2)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至2亿(含)的,比例不低于4%
(3)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
解读: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占比由6%降为5%
6、2017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解读:满分100分,需达到70分以上
序号
指标
分值
1
知识产权(先进程度、核心作用、数量、获得方式)
≤30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年平均转化数量0-5项)
≤30
3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研发核算体系、设立研发机构、建立激励制度、进行人才培养)
≤20
4
企业成长性(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
≤20
8、企业申请认定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申报流程:
1.
自我评价
2.
注册激活(国家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
3.
申报平台注册(上海科技、法人一证通授权)
4.
线上填写申报(上海科技)
5.
税务检查表填写(申报后1-2周)
6.
专家评审(科委&税务、部分约谈)
7.
公示公告(申报后3-4个月)
8.
核发证书(公示后2-3个月)
9.
高新资质备案(各区税务大厅、一年有效)
10.
汇算清缴(次年4月份前)
注意事项
1、参加复审的企业近三年企业名称是否有变更(有变更需网上提交更名申请后方可重新认定);
2、研发费用是否符合高新认定归集口径(影响研发费占比要求);
3、高新认定所需审计报告是否准备齐全(近三年年报审计及研发费用专审;近一年高新产品收入专审);
4、知识产权数量是否充足(一个专利只能对应一项成果转化,影响对应评分);
如有疑问及服务需求,可在右边客服框留下联系方式,会有客服为你答疑解难哦!
来源丨中策知识产权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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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明细、高新技术产品利税明细、开发经费支出明细(包括研发用仪器购置明细、原材料购置、元器件购置、模具开发费、试验测试费、研发人员工资及费用等)、研发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等科目;申请服务型的还应提供技术服务合同和用户认可或验收报告。 当年成立的公司到申请时已达到申请条件的可提供自成立之日起到申请前1个月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四)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若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五)知识产权方面有关证明或可说明技术来源的相关材料(如:专利证书、专利授权使用证明、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为了帮助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申报单位还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下列材料,对申报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 (一)市级以上科技产品和技术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二)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开发软件的企业需提供:该产品的软件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报告、测试报告和用户试用报告等材料)。 (三)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四)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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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造“固巢留凤,筑巢引凤”的留才引智事业平台,经市政府同意,哈尔滨市科技局制定了《哈尔滨市“雏鹰计划”暨科技企业培育专项实施意见(2020-2021年)》(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2019年基础上,继续组织实施“雏鹰计划”专项,择优给予企业30~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帮助企业降低创新成本,顺利度过难关。《实施意见》即日起正式实施,期限为两年。
《实施意见》将通过政策引导,预期培育壮大科技企业2000家以上,转移转化科技成果2000项以上,留住引进科技人员和大学生10000人以上,推动新技术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深度融合,支撑哈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按照申报对象的不同,“雏鹰计划”专项分为“科技创业企业资助类”和“科技创业项目培育类”。申报条件也分为“基本条件”和“重点支持条件”两个方面。市科技局按照申报“基本条件”,对申请人的资格、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网上审核,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给予受理。其中,对符合“重点支持条件”的项目给予优先受理。
据介绍,“雏鹰计划”专项支持方式包括研发资助和科技金融支持。研发资助额度以申请的项目研发资金预算为基础,根据专家评审得分等综合确定是否给予研发资助。资助额度为30~100万元。资助资金仅限于项目研发费用支出,其中,用于研发人员经费支出和间接费用支出总和不超过资助资金的30%(软件类等以智力劳动为主的项目不超过80%)。科技金融支持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政策性+市场化”股权融资支持,其中,50%给予3年的“债股联动”政策性股权融资支持;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专利权、股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担保支持;给予科技保险保费最高20万元的补贴。
附件
哈尔滨市“雏鹰计划”暨科技企业培育专项
实施意见(2020-2021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扎实做好稳就业、保市场主体等“六稳六保”工作要求,有效应对疫情对经济社会的不利影响,持续营造全社会“尊重科技人才,崇尚创新创业”和“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打造“固巢留凤,筑巢引凤”的留才引智事业平台,现就推进我市“雏鹰计划”暨科技企业培育专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培育目标
本意见实施期限为2年(2020-2021年),通过政策引导,培育壮大科技企业2000家以上,转移转化科技成果2000项以上,留住引进科技人员和大学生10000人以上,推动新技术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深度融合,支撑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固巢留凤筑巢引凤,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以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和大学生携带科技成果创办或参股科技企业为载体,为各类科技创新人才留哈、回哈、来哈干事创业搭建事业平台,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拓宽渠道,做大科技企业增量。
(二)坚持择优支持,突出结果导向
建立投入产出回报激励约束机制,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对基础好、质量高的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安排和重点支持;对执行成效显著的项目,给予提前拨付剩余资金、“免验收”、科技金融支持。对执行效果不好且研发资金预算执行率差的项目,取消拨付剩余资金或减少拨付额度等。
(三)坚持宽进严出,提高管理效能
建立以信用为本的项目管理机制,放宽“进口”审核,取消“现场调研”环节、增加“重点支持条件”等,加快立项进程;采取分期拨付资金、加强项目实施成效的监督检查和验收管理等,强化诚信和道德风险应对手段和能力。
(四)坚持宽容失败,严惩失信违诺
尊重科技创新创业高失败率的客观规律,对履行承诺,但由于技术路线或市场开发等正常创新活动或经营活动问题,导致项目或创业失败的,给予免责。但对违背承诺和违法违规使用财政科技资金的企业及其法人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三、专项类别
按照申报对象的不同,“雏鹰计划暨科技企业培育专项”分为“科技创业企业资助类”和“科技创业项目培育类”。
申报人按照申报条件,自主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申报。
四、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雏鹰计划”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科技创业企业资助类”的企业,须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在哈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含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须为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申报“科技创业项目培育类”的申请人,须为有意愿在获批立项后半年之内,携带项目成果在哈市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和大学生。
2.申请人在哈市首次创办科技型(有研发活动)企业,或本次创办的企业与以往创办的企业(注销1年以上,或近三年销售收入均不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除外)产品技术领域不同。
申报企业与其法定代表人所参股或与股东所创办的,与申报项目技术领域相关的其他企业之间,在办公室、实验室、管理人员、研发人员、销售人员等方面不存在非市场化的共用、兼职等关联性。
3.申请人或企业未被列入各类失信名单。
4.企业项目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
5.申报项目为企业自主研发或成果转化项目,且属于我市“4+4”现代产业体系中的高新技术领域,其技术水平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即已经获得,或项目完成后能够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同时,项目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6.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科技创业项目培育类不超过2年),执行期内,项目研发投入预算不低于30万元,其中,用于研发人员经费支出和间接费用支出总和不超过30%(软件类等以智力劳动为主的项目不超过80%)。
(二)重点支持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和企业,给予优先受理和重点支持:
1.项目已获得风投机构投资或金融机构贷款累计不低于100万元。采取“以投代评”的方式,直接给予资金支持。
2.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国内外知名企业、机构等举办,并通过市科技局备案的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部分科技创新类项目,采取“以赛代评”的方式,直接给予资金支持。
3.项目产品已完成销售额累计不低于10万元,或累计缴税不低于1万元。
4.近三个月连续为3人以上缴纳了社会保险。
5.项目获得各级政府的表彰或奖励。
6.企业已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或已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或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7.企业或申请人已经获得了与项目核心技术相关的1项Ⅰ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或3项实用新型专利。
8.经在哈校所推荐的科技人员或大学生携带自主创新科技成果创办或参股的企业和培育类项目团队;经工作在哈市科研一线,从事与申报项目技术领域相关科学研究,并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推荐的企业和培育类项目团队;经哈尔滨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推荐的在孵企业和培育类项目团队。
9.项目已发生研发投入5万元以上(不包括委托研发、购买专利等投入),其中,用于研发人员经费支出和间接费用支出总和不超过30%(软件类等以智力劳动为主的项目不超过80%)。
10.满足我市创新发展需求的其他条件。
五、扶持措施
“雏鹰计划”支持方式包括研发资助和科技金融支持。
(一)研发资助
1.资助额度。以申请的项目研发资金预算为基础,根据专家评审得分等综合确定是否给予研发资助。资助额度为30-100万元。
2.资助方式。立项后(科技创业项目培育类在立项半年内注册企业后),先期拨付50%资助资金,项目执行期结束后,根据验收情况,确定剩余资金是否拨付或拨付额度。
其中,符合“重点支持条件”的项目,立项后一次性拨付全部资助资金。
3.资金用途。资助资金仅限于项目研发费用支出,其中,用于研发人员经费支出和间接费用支出总和不超过资助资金的30%(软件类等以智力劳动为主的项目不超过80%)。
(二)科技金融支持
对通过项目验收,具有较好成长性并有上市意愿的,或有一定还款来源、还款保证的企业,根据其科技创新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给予科技金融支持。
1.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政策性+市场化”股权融资支持,其中,50%给予3年的“债股联动”政策性股权融资支持,即:3年内,企业可按“原值+利息”价格回购政策性股权,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具有优先回购权。若3年到期后,企业无力回购政策性股权,则其自动转为市场化股权。
2.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专利权、股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担保支持。
3.给予科技保险保费40-60%最高20万元的补贴。
六、立项规程
(一)项目申报
市科技局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请人按要求自愿申报。
(二)项目受理
市科技局按照申报“基本条件”,对申请人的资格、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网上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受理。其中,对符合“重点支持条件”的项目给予优先受理。
(三)专家评审
市科技局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技术水平的先进性、项目产品市场的广阔性和项目研发资金预算安排的准确性等。其中,项目技术无法达到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水平的,将直接取消资助资格。
(四)上报审批
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结果、资助标准等研究确定拟资助项目,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拨付资金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与企业签订合同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科技创业项目培育类”项目的资助,须待申请人收到准予立项通知书之日起半年内,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创办科技企业后再履行资金拨付手续)。
七、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坚持“诚信为本,结果导向,奖优罚劣”原则,采取企业自我管理为主与监督检查相结合方式,对企业给予信任,对违诺者给予严惩。
(一)过程管理
过程管理采取企业自我管理为主、监督检查为辅的方式。企业须按合同书的任务目标和市科技局要求,及时填报项目执行情况、报送企业发展情况、参加科技统计等。市科技局采取“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及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荐单位(推荐人)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项目过程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履行合同约定和承诺,做好项目组织实施,按期填报项目执行情况、提交验收材料等义务。
对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给予提前拨付剩余资金,其中对达到“免验收”条件的,直接给予“验收通过”奖励。
对执行效果不好的项目,视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整改、终止并依规收回拨付资金等处理。
对发现违诺、违规、违法情况的,给予终止合同,依规收回拨付资金,并依据“诚信管理”相关条款给予惩戒。
(二)验收管理
项目执行期结束后,企业须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和项目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资助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研发投入预算执行率等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相关要求,确定是否通过验收,是否追缴已拨付资金,是否拨付剩余资助资金以及拨付额度等。
若项目合同任务指标提前完成,或提前达到“免验收”条件,可申请提前验收。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和项目验收申请的,取消验收资格,予以强制结题,对资助资金不合理支出部分予以追缴,对剩余资金予以收回,并依据“诚信管理”相关条款给予惩戒。
对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免验收”,即市科技局收到企业提交的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后,直接给予“验收通过”。
1.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或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或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累计新增风险投资或银行贷款不低于100万元。
3.新增研发投入不低于50万元(税务部门备案)。
4.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5万元。
5.新增销售收入不低于100万元,或新增缴税不低于5万元。
6.新增大学生就业不低于5人(近三个月缴纳社保)。
(三)诚信管理
对项目实施全流程诚信管理,包括在立项、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受理、验收等项目管理过程中,对申报单位和申请人、推荐单位(推荐人)、服务机构和合作单位、评审专家等在项目申报、推荐、评审、执行、验收等环节存在的科研失信行为坚持零容忍,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
1.申报单位和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的,终止项目执行,收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5年内取消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政策等各类科技活动的资格,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情节严重的,实施各部门联合惩戒:
(1)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2)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图表、夸大或虚构项目取得成果。
(3)以虚报项目、故意重复注册公司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资助资金。
(4)违反科技计划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约定执行。
(5)违反科研伦理规范、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及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2.推荐单位(推荐人)不配合市科技局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督促承担单位依规退回拨付资金的,5年内取消其推荐或作为主体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政策等各类科技活动的资格。
3.受申请人委托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以及合作申报的其他相关单位,与项目申请人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的,5年内取消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政策等各类科技活动的资格,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情节严重的,实施各部门联合惩戒。
4.受委托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存在利用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等行为的,5年内取消其作为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政策等各类科技活动的申报资格和评审专家资格,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并将惩戒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
(四)绩效管理
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对资助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2019年度哈尔滨市雏鹰计划暨科技创业奖补专项实施方案》(哈科规〔2019〕1号)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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