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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接到非深圳的伙伴咨询“你对珠海的高新企业认定情况了不了解”或者是“你对广州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有了解吗”这样的问题,其实小编对所有地区的政策要求也不是那么熟悉的,毕竟政策这个东西时不时可能就会有所变动,所以我们只能及时关注,有变动及时告知我们的客户,不要造成信息延时就好。下面是从科创委那里获得的广东各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汇总情况,分享给大家看看。
1、广州
提交高企申请并获得受理的企业,每家补贴20万元,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每家总额100万元的奖励;
2、珠海
对通过认定的高企市级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企业每认定1件省高新技术产品给予1000元补助;获得市级创新基金立项扶持的高企,在原有资助额度上增加5万元;
3、东莞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企予以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企予以10万元奖励,对进入省高企培育库企业予以5万元奖励;
4、佛山
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助10万元,企业每认定1件高新技术产品给予补助1000元;
5、中山
新认定高企每家补助10万元,重新认定的高企每家补助5万元;通过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每个产品资助1000元;
6、惠州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 万元资金补贴,对重新认定的高企每家企业资助5万元;
7、江门
对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企业所在市(区)财政按1:1比例各分担5万元;
8、湛江
对获得认定的高企、省级创新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高企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符合申报条件,但评审未通过的企业给予补助3万元。对新引进的国家高企,给予补助10万元;
9、茂名
对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8万元资助。对首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企给予20万元。对申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的区内企业,给予5万元资助;
10、清远
对通过受理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补助3万元;通过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补助7万元;
11、阳江
对新认定的高企给予5万元补助;
12、潮州
对首次申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过去三年没有高企资格),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通过复审或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13、云浮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 对孵化器内获得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资格的奖励10万元。对高新区内企业获得高企资格的奖励10万元,获得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资格的奖励3万元;
14、河源
对新认定的高企给予10万元的奖励;
15、梅州
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6、汕头
对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17、顺德
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助10万元,当年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助5万元,企业每认定1件高新技术产品给予补助1000元,新入库培育而未享受广东省科技厅入库补助的企业给予补助5 万元。
18、深圳
龙华现金补助20万元,光明30万元,福田15万元,宝安10万元,龙岗10万元,南山5万元。
看完了,是不是很眼红,很想得到这些补贴,小编这里提醒大家赶紧行动起来吧。
(主要内容来源:广东省科技创新政策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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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明细、高新技术产品利税明细、开发经费支出明细(包括研发用仪器购置明细、原材料购置、元器件购置、模具开发费、试验测试费、研发人员工资及费用等)、研发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等科目;申请服务型的还应提供技术服务合同和用户认可或验收报告。 当年成立的公司到申请时已达到申请条件的可提供自成立之日起到申请前1个月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四)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若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五)知识产权方面有关证明或可说明技术来源的相关材料(如:专利证书、专利授权使用证明、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为了帮助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申报单位还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下列材料,对申报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 (一)市级以上科技产品和技术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二)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开发软件的企业需提供:该产品的软件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报告、测试报告和用户试用报告等材料)。 (三)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四)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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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办事流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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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业务咨询电话:83671304) 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审批。 行政审批条件 第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从事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的企业,但单纯的从事商品经营的除外: (一)电子信息及软件技术; (二)生物工程、医药技术及医疗器械;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技术; (五)环境保护; (六)新能源和高效节能; (七)航空航天; (八)现代农业; (九)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利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及其他先进制造业; (十二)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设计、投融资、外包等服务的高端服务业; (十三)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深圳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第二条 高新技术是指符合本认定条件第一条所规定领域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第四条规定并达到以下条件的产品: (一)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二)经地级市以上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 (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 研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要从事本认定条件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或提供技术服务。 (二)产权清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三)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四)有销售收入的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50%以上,且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应占企业当年总销售收入的3%以上;尚未有销售收入的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费用支出应当占企业当年总费用支出30%以上。 (五)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应占从业人数总数的10%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或技术服务机构。 (六)具有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要从事本认定条件第一条规定领域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二)产权清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三)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四)企业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且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收入的1%以上。 (六)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8%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3%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 (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八)具有企业章程和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九)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第五条 服务型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知识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交易、技术出口、设计、投融资、服务外包等经营活动,以及信息增值服务。 (二)产权清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三)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四)技术性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60%以上。 (五)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1%以上。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 (七)具有企业章程和严格的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生产并经本市认定的软件企业,符合以上申报条件的,按照申报程序提交材料可以核转为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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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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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省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粤科函高字〔2019〕956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组织开展我省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结合我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2019年高企认定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安排
2019年我省高企认定申报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网址:pro.gdstc.gov.cn/,以下简称“省阳光政务平台”)开展,全年分3批次受理,每家企业只能申报1次。
第一批申报时间安排: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20日;地市科技部门完成网上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15日。
第二批申报时间安排: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15日;地市科技部门完成网上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15日。
第三批申报时间安排: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15日;地市科技部门完成网上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
二申报企业范围
(一)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注册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请高企认定。
(二) 2016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期满终止,须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按照《工作指引》要求,自2016年起,高企3年有效期满不再复审,均须重新认定)。2016年认定高企的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进行高企认定申请。
(三) 2017年、2018年认定的高企有效期未满,不得提前申请认定。
三申报程序
(一) 网上注册登记。
首次申请认定的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前,应分别按顺序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国家高企工作网”)、省阳光政务平台(网址:pro.gdstc.gov.cn/)完成注册审核,并激活账号。申报模块开放申报时间自2019年5月22日起。
2016年通过认定的企业,或者曾申请认定但未获通过的企业,已完成注册且地市已审核通过,不得重复注册,须用已有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并及时更新国家高企工作网、省阳光政务平台上的企业注册信息。
1.国家高企工作网注册。首次申请认定企业须于规定时间内在“国家高企工作网”上注册账号,企业管理人员须凭本人手机号码在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注册个人账号;登陆个人账号后,通过“注册企业账号”功能,绑定企业账号,上传工商营业执照,核对并完善企业信息,系统审核通过后激活企业账号。
2.省阳光政务平台注册。首次认定企业在国家高企工作网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后,须在省阳光政务平台上再次注册。注册的单位名称和注册号必须与国家高企网一致。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注册时需填写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管理员信息、主管部门、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新注册单位默认以社会信用代码为登录账号,企业注册时需准确填写社会信用代码。每家企业只能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注册一个账号。(注册指引见附件1)。
企业以前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注册过但现在发生工商更名,需在该平台更名模块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科技部门审核后完成更名(注册注意事项见附件2)。
企业在国家高企工作网存在多个注册账号,需及时通知地市科技部门,地市科技部门汇总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将注销多余账号,防止后续数据对接出错。
(二) 填写、提交高企申报材料。
企业只需在省阳光政务平台(网址:pro.gdstc.gov.cn/)登陆填报高企认定申请资料。
1.填写完善单位基本信息。企业使用单位管理员账号登录省阳光政务平台,在“系统管理—单位信息管理”功能菜单下,填写完善单位的基本信息、单位融资信息等。
2.填写申请书。在“申报管理—项目申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模块,按要求填写认定申报信息、逐一上传附件材料,完成网上填报。
企业为有效期内高企,或为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须按要求及时在省阳光政务平台填写“高企运行情况登记表”。未完成“高企运行情况登记表”填报的企业,须补充填报后才可填报高企认定申请材料。
(三) 现场核查。
申报企业对提交的高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市、县(区)科技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须按高企申报现场核查指引(另行印发)组织相关人员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加强对企业申报信息与汇算清缴口径一致性、科技活动人员、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真实性核查,客观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初步核实意见表”。
(四)审核推荐。
各市、县(区)科技部门对通过现场核查的申报企业,要上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初步核实意见表”,并推荐到上一级主管部门。对未能通过现场核查的申报企业,各市、县(区)科技部门要及时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批复并退回企业申报材料。
四申请材料要求
(一) 申请材料类别和内容要求。
高企申请材料分为网上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两部分。
1.网上申请材料。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网址:pro.gdstc.gov.cn/)上按高企认定申请模块要求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
2.纸质申请材料。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的填报材料,在地市审核通过后才能打印,并按以下顺序,装订纸质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省阳光政务平台上生成后,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上一年度3月份、6月份、9月份、12月份共4个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人数汇总数截图或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加盖企业公章),本企业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4)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2016~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的复印件。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2016~2018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企业自行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2016~2018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经营不足3年的企业,按实际年度出具审计报告)和2018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7)研究开发活动材料:项目名称、项目组成员、项目立项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等。
(8)有效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企业以前年度认定高企时所填报使用的Ⅱ类知识产权,不能再次填报。
(9)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成果来源可从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10)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材料。
(11)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材料:判断该产品(服务)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依据及理由、高新技术产品的核心技术情况、产品指标及在同行业的先进性、是否为主要高新技术产品等材料。
(12)出具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附在专项审计报告后。
(二) 申请材料装订要求
1.省阳光政务平台填报后生成的带水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与相关附件材料按顺序合订成册。
2.企业纸质申报材料需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纸质申报材料需胶装,只提供1份正本送地市科技部门审核留存。
4.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须与系统填报内容一致,否则无法进入评审程序。
五工作要求
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要轻信各种社会中介的许诺,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企业高企资格,追缴违规所获的税收减免、财政奖补资金,对涉及违规违法的,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六联系方式
1.省综合业务咨询电话:020-87681637、37814289
020-83163873、83163876
2.省财税业务咨询电话:020-83170305、38358042
3.省阳光政务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20-83163338
4.地市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咨询电话,联系方式见附件3。
附件:1.省阳光政务平台注册指引
2.省阳光政务平台注册注意事项
3.全省各地级以上市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5月16日
广东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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