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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刚成立一年/两年,发展的还不错,也有自己的核心产品/服务,有意向做申报,那么对于这种新型中小企业,高新认定如何申请呢。
首先,要对自己的企业有个初步的判断,看下基本信息是否满足条件。
1. 申报时企业成立必须有一个审计年度,例如企业是2019年9月成立的,那么在2020年6月左右高企申报时,未满一个会计年度,所以只能安排在2021年来申报。
2. 知识产权数量是否足够,在申报时,企业至少需要有15件左右的专利或者软件著作权,其中有授权的发明专利更佳。
3. 财务数据增长性高。公司成立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的财务数据必须是呈现增长模式,而且增长率越高越好。
其次,初步规划,列出条件,并努力靠拢。
对公司情况有初步判断之后,需要看下哪个环节不太规范,比较薄弱,则需要重点加强,根据每个点列出详细规划。
最后,带头人重视、规划落地、各部门积极配合。
高新申报需要有一个主要负责人,协调各个部门处理各自该处理的事情,然后达到要求,并且担负起总筹、监督最终落地的责任。
申报高新是需要研发部、财务部、市场部等各个部门密切配合才能完成的,所以务必需要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和配合。
一切准备好之后,需要在官方规定的日期内,申报好系统的账号,按照系统要求填写申请表,并装订成册,最终递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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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要申报的是地区高新企业还是国家高新企业,根据以往经验、预计2018年会在5月份左右开始申报第一批(有没有其它批次需要根据科委通知为准、2017年有3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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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省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间都不一样的,而且是分为复审跟新认定。建议你定期关注下当省科技厅的官网,或者市科技局的官网,看下往年发布高新认定的时间大概是多少,需要什么材料,交到哪个部门,通知文件上面都有详细的要求,怎么申报,流程怎样都有的。而且有咨询电话可以咨询。你如果初次接触这个,可能会觉得材料很多,很繁琐,慢慢上手就简单了,建议多了解下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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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地区不一样 不知道你是哪个地区的?(高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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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得确认企业在哪个省,哪个市,哪个区,比较各区的申报时间都不一样,就拿深圳市来说吧,2018年共分三批申报! 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间: (一)第一批受理新申报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04月25日—2018年05月31日 (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05月21日—2018年06月08日 (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二)第二批受理新申报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06月15日—2018年07月14日 (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06月19日—2018年07月17日 (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三)第三批受理新申报的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08月25日—2018年09月25日 (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09月17日—2018年09月28日 (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不过高企在线提醒大家,2018年第一批申报现在才开始准备,是来不及申报了,所以要申报高新认定的企业,可准备第二批申报了,关注以上申报时间以避免错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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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1.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5.《国家税务总局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是查账征收和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必须是转化科技成果实施的股权奖励;
3.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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