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伦理学也被称为情境伦理学,是一种基于宗教的理论,它将伦理原则应用于各种情境。最初由约瑟夫·弗莱彻在1960年代提出,该方法试图以一种允许基督教新约中的禁令来约束伦理反应的方式来爱所有人当出现明显的矛盾时,人们...
情境伦理学也被称为情境伦理学,是一种基于宗教的理论,它将伦理原则应用于各种情境。最初由约瑟夫·弗莱彻在1960年代提出,该方法试图以一种允许基督教新约中的禁令来约束伦理反应的方式来爱所有人当出现明显的矛盾时,人们取代任何其他的道德命令。弗莱彻,一位主教牧师,用希腊语"agape"来定义爱,并使用无条件、绝对的字面翻译,作为爱的基础,这种爱必须应用于人类交往的方方面面。

情境伦理学可能会减少对经文的字面解释的使用。弗莱彻制定和推广的基督教伦理理论旨在摆脱律法主义和反律法主义的做法在许多不同的基督教传统中都可以找到。情境伦理超越了历史基督教经典中的戒律和法律的法律应用的苍白,指出虽然法律中有很多好的东西,它们不一定能解决一连串事件的每一个可能的变化。例如,虽然基督教正典包含了许多谴责杀害另一个人的禁令,当杀戮是出于自卫或防止对所爱的人造成伤害时,情境伦理可能适用。

当袭击发生时,情境伦理可能适用于自卫或防止对所爱的人造成伤害。情境伦理也不同于反律法主义的伦理观反律法主义伦理学,很少有人甚至根本不承认现有的法律可以作为作出伦理决定的基础相反,每一种情况都必须独立于过去类似情况下的伦理应用来考虑。相比之下,情境伦理学承认存在着一些基本法则,这些法则为在采取行动的过程中做出价值判断提供了一个框架,受到基督教金律的约束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情境伦理代表了道德规范的法律主义和悖论两种极端的中间立场,情境伦理允许一种可能性,即某一特定情况可能需要现有法律或戒律没有很好界定的回应,同时,它为界定和制定道德规范的过程提供了更多的凝聚力和结构,因为有一些戒律和法律有助于形成一个基础来决定对特定情况的最佳反应。情境伦理的概念在许多基督教教派中产生了影响,因为这种方法使我们不必依赖传统或经典中的字面意思来对现代生活做出准确的回应,它激励个人在他们产生的背景和历史背景中理解法律和戒律,并决定他们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与耶稣的诫命一致,去爱所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