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用尽补救办法(Exhaustion of Remedies)?

用尽救济原则迫使受害方在向法院请求救济之前,必须使用协议、法律或习俗规定的所有可用措施来纠正问题,受损害人必须首先向监督其声称受到违反的政策或法规的当地主管当局或行政机关寻求补救。在申诉方用尽责任管辖区或...
用尽救济原则迫使受害方在向法院请求救济之前,必须使用协议、法律或习俗规定的所有可用措施来纠正问题,受损害人必须首先向监督其声称受到违反的政策或法规的当地主管当局或行政机关寻求补救。在申诉方用尽责任管辖区或机构内可用的补救措施后,他可以向法院提出诉状,除了清理积压的法院案卷外,用尽救济原则的目的是承认和支持下级法院和机构决策过程的有效性,在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可能更有能力处理当地发生的事件。用尽原则也在分权原则下保护政府机构的独立性。用尽补救办法旨在减少必须在法庭上审理的投诉数量。例如,如果美国申诉人对能源相关问题有不满,他必须首先通过内部的既定渠道能源部(DOE)。如果从投诉之日起至少180天没有能源部的回应,或者如果能源部做出了任何有损投诉人利益的判决,则满足用尽补救原则。在通过旨在解决美国能源部可能会向美国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他必须提前30天通知司法部、美国司法部长和被告,具体说明所指控的侵权行为、请求的补救措施以及任何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的要求大多数联邦法院在刑事案件中执行这一原则,要求被告罪犯或囚犯在向联邦系统提交案件之前用尽所有国家补救措施。联邦裁决支持州囚犯根据人身保护令申请非法拘留的案件。这是对州系统的礼让或考虑的一种形式,与用尽原则密切相关的弃权原则主张,联邦法院在地方法院解决问题之前,不应在联邦一级作出裁决用尽救济原则确实存在例外情况。例如,用尽救济原则不适用于联邦民事权利案件。在某些情况下,刑事被告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不完全满足用尽救济原则的州一级。此外,法院在救济不充分、可能有害或不公平地拖延的情况下给予豁免。
  • 发表于 2020-09-02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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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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