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条例》是美国联邦法规(CFR)的一部分,于1933年颁布,并在1986年3月结束的六年过程中基本上逐步取消。Q条例最明显的部分是禁止美国银行支付支票账户利息,但它也包含了各种条款,美联储可以根据这些条款为各类银行设定利率上...
《Q条例》是美国联邦法规(CFR)的一部分,于1933年颁布,并在1986年3月结束的六年过程中基本上逐步取消。Q条例最明显的部分是禁止美国银行支付支票账户利息,但它也包含了各种条款,美联储可以根据这些条款为各类银行设定利率上限,以影响信贷的发放。

Q条例允许美联储设定最高利率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初经历了大萧条,国会想要影响国家银行储蓄和贷款;然而,许多银行的做法是将资金存入商业银行,并从这些存款中赚取利息。这些存款是活期存款,可随时按要求提取。现代支票账户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如定期存款,通常支付较高的利率,但存入存单的金额必须在商业银行存一段时间小型储蓄机构需要在任何时候灵活地提取资金,以满足客户的季节性需求和偶尔出现的恐慌,因此他们将资金以较低但极其可靠的利率存入活期账户为了阻止储蓄者以这种方式囤积现金,而不是借出现金,国会在1933年的《银行法》中加入了Q条例,有人认为,这将释放国家银行在商业银行积累的资金,这也回应了一些人的批评,即商业银行将小型地区银行的活期存款用于投机目的,并阻止资金流入Q条例还允许美联储设定定期存款的最高利率。这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国会认为,通过提高支付的利率来争夺存款对银行的盈利能力是不利的,如果对存款人的利率加以限制,银行就不会在利率竞争中损失利润。第二,人们认为,如果允许规模较小的地方储蓄机构在定期存款比商业银行,储户会在当地的储蓄机构开户,因此,增加了可用于放贷的资金,监管效果好坏参半,在达到防止储蓄者在商业银行积累大量活期存款的预期目的的同时,它迫使储蓄机构采取短期借款的做法来为长期贷款提供资金,也就是说,储蓄机构将使用客户的存款(本质上是短期的)来为他们的贷款提供资金,贷款主要由长期住宅抵押贷款构成此外,1966年适用于S&L行业的Q条例规定的利率上限被一些人认为是一种定价方式,引发了20世纪80年代的S&L危机,这是一场损失超过2000亿美元的美国银行业灾难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利率危机,Q条例显然没有实现国会为其设定的目标,而且,利率上限在1970年被取消,超过10万美元,因此,改变了财富的分配,迫使较小的储户放弃了数十亿美元的利息。认定这些利率上限给小机构带来了问题,歧视了小储户,并没有增加住房抵押贷款的供应,国会通过了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管制法》(MCA),逐步取消了银行支付利息的上限,取代了Q条例的旧规定,唯一的例外是银行仍然被禁止支付商业支票账户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