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中,治安法官通过协助地区法院法官处理案件而服务。担任这一职务的人的主要职责是处理通常由地区法官履行的辅助职责,以便这些法官能够处理更多的审判。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双方同意由地方法官而非地方法...
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中,治安法官通过协助地区法院法官处理案件而服务。担任这一职务的人的主要职责是处理通常由地区法官履行的辅助职责,以便这些法官能够处理更多的审判。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双方同意由地方法官而非地方法官审理案件。

治安法官为法官执行一些次要任务,以便他们能够审理更多的案件根据联邦司法中心的说法,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每年审理的案件超过100万件。1968年,美国国会的《联邦治安法官法》设立了联邦治安法官一职,以帮助联邦法院处理更多的审判;1990年,这一职位改为治安法官。这些职位授予联邦地区法院的依据是:案件量标准。

治安法官的职责由他们工作的地区法官决定美国国会规定了地方法官可以行使的权力和责任,但由于地区法院的多样性,赋予地方法官的职责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地区法院选择在任何情况下使用这些法官他们需要的能力来加快办案速度这些法官由现职地区法官的多数票任命,并有资格连任。治安法官的职责由他们工作的地区法官决定。他们通过帮助地区法官来协助地区法官他们为案件的审理作准备,并主持证据开示和审前程序。在某些情况下,他们也可以担任法官。例如,他们可以进行轻罪审判,也可以担任特别法官,即临时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由这些法官主持的案件将由联邦法官审理。担任治安法官有其局限性。治安法官不得审理重罪刑事案件。他们也不得主持在任何案件中,除非双方同意,还有许多其他的限制适用于这些法官,因为他们被认为是较低级的法官,因此不具有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同样的权力关于地方法官权力的争议。批评人士认为,他们不应该拥有这样的权力,因为他们没有得到总统的提名,也没有得到美国参议院的批准。尽管如此,由于联邦法院系统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地方法官的职责仍在继续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