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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8条第2款规定的是“除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以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而很多景区并不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
因此,任何自然人、法人都可以以景点名称申请注册商标,抢注这些商标并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也因此有不少历史遗迹和风景名胜商标被抢注的事迹。
但是呢,太出名的景区名称想作为商标申请则比较难获得核准授权:
要么可能被认为侵占了国家、公共无形资产,注册在某些类别更是难以保障景点的社会形象,造成景点名称被淡化甚至丑化,构成“不良影响”违法商标法第10条规定。
要么,则会被认为违反了商标法第11条对商标显著性的相关规定——即因太过有名,直接作为商标使用在某些商品类别上,完全是指示了商品的产地,甚至直接表示了其内容特征等,因此缺乏显著性不能区别商品来源。
著名的“瘦西湖”案,申请人还是官方部门“扬州市瘦西湖风景区管理处”,一样因为违反了商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被驳回申请。
然而呢,有些知名景区商标不仅注册成功,还是老字号商标,最近还赢了一场不正当竞争官司!
那就是著名的厦门“鼓浪屿”。当然啦此鼓浪屿非彼鼓浪屿,这里是厦门特产、鼓浪屿当地传统小吃:一种馅饼。
厦门兴茂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1983年,分设电器部、食品部两大部门。食品部主营鼓浪屿(gulangisland)品牌,众所周知的中华老字号“鼓浪屿馅饼”便是品牌旗下一类产品。
“鼓浪屿”品牌系列产品早在1983年即获得过福建省优质产品奖; 1985年获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部优质产品奖;于2001年获中国国内贸易部颁予的“中华老字号”称号,于2012年获得“厦门老字号”的称号。在历年厦门市糕点评比中均名列榜首。
而在2013年4月,兴茂公司就发现市面上由厦门市誉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馅饼包装盒上突出使用了“鼓浪屿”等文字,产品包装盒规格、内外装潢、款式和图案等与自己的包装盒类似。
遂以侵害注册商标权、恶意“傍名牌”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誉海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定:
誉海公司将“鼓浪屿”三个字放在馅饼盒外包装中显眼位置,消费者购买时极易对产品的来源与原告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侵害了原告享有独占使用权的商标“鼓浪屿”,判定誉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兴茂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
但同时,对“鼓浪屿特产”字样的做法,则认同誉海公司解释,认为是作为地名使用,意指鼓浪屿的一种特产,系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意义使用,属于对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行为,因此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然而判决生效以后,兴茂公司发现誉海公司所销售的馅饼依然在包装盒上销售标注有“鼓浪屿”、“鼓浪屿特产”字样.
因此2015年再次将誉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标注“鼓浪屿”商标的行为。
一审判决对于“鼓浪屿特产”字样的判定与前一个案子保持一致,但就“鼓浪屿”字样的使用,却判决誉海公司向兴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兴贸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终审判决终于结束。
终审法院指出,厦门兴茂贸易有限公司前身厦门市鼓浪屿食品厂是鼓浪屿岛上唯一生产馅饼、糕点的食品企业,早在1983年便以食品厂的名义申请了第30类面食甜点类“鼓浪屿”商标,并获核准注册,虽然该商标因为未续展而失效,但兴贸公司在2012年再次申请了一系列“鼓浪屿”商标。
且作为已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其在馅饼、糕点等食品类商品上已使用多年并获省、市著名商标等多项殊荣的商标,因此享有较高知名度。
誉海公司作为厦门市同行,不可能不知道这种情况,然而依旧选择在馅饼的包装盒上标注了“鼓浪屿”字样,因此,该使用行为明显是恶意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且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其产品来源的混淆误认。
同时,经查证誉海公司所售馅饼并非在鼓浪屿生产,而其生产制作过程也并不与鼓浪屿区域特定地理因素相关,誉海公司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具有鼓浪屿馅饼的独特传统工艺、民间传说等特定人文因素。
因此,无论从鼓浪屿的地理或人文因素的角度,誉海公司在馅饼上标注“鼓浪屿特产”都不具备正当理由。
综上,终审法院认定誉海公司的行为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馅饼包装盒上标注相关字样,并赔偿兴茂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法院特别指出:
1、誉海公司的行为属于突出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鼓浪屿”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属于商标法第57条第2款规定的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虽然本案中鼓浪屿为景点地名,但兴茂公司通过长期在馅饼商品上使用“鼓浪屿”商标,已获得区分商品来源的第二含义,而不再是作为地名的第一含义。
第一点我们在商标侵权案中时常见到,但第二点却颇有一些指示意义,即:
可能会有人想,如果某标识被告知是禁用为商标注册的,那么我通过大量使用,使其获得第二含义,到时候也得承认这个商标是我的,这样真的行得通吗?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要先彻底了解的是,所谓的商标的“第二含义”。
什么是“第二含义”?
严格来说,并不是所有的商标都需要具有第二含义,所谓“第二含义”定义实际上是来自于对通用名称、描述性标志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的使用在司法实践中的事实认定。
《商标法》第11条规定:
“下列标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由此可见:
1、描述性标识即是商标的所使用的词汇其表述的内容、含义描述了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本身,或该商品的成份、性质、用途、功能、特点、质量、重量、数量等其他特点。
2、这类描述性的标识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识,在不具有第二含义之前,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
而第一含义和第二含义的定义也便从此而来:
这类描述性词汇体现的是商品本质的内容和特点,所以对于同一个行业来说,是属于公有领域可以共用的词汇,因此不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这便是“第一含义”的概念。
相对的,虽然这类词汇本身并不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但是由于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具备了商标的基本功能即可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是具备了“第二含义”。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含义”并不是 “ 第一含义”之外的第二种含义,也不是 “ 主要含义”之外的次要含义:
“ 第二含义”之所以是“ 第二”,是因为它产生的时间处于第二位,是最初只是描述性标识(这是 “ 第一含义”)的标志 ,经过使用与特定的来源联系在一起,才成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这是 “ 第二含义”) 。
“第二含义”不是因为它在消费者或相关公众看来其重要性或含义居于第二位,而是来自对商标使用行为的事实认定,因此需要相关证据来证明。
如何证明描述类标识的使用是“第二含义”上的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48条规定,商标性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要构成商标性使用,使用行为必须能够构成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区分,因此如果只是停留在描述性使用,即该商标的使用是针对“第一含义”的使用,是不能构成商标性使用的,实现“第二含义”的使用才可能构成商标性使用。
所以,要证明对一个商标进行了“第二含义”上的使用,需要证明:
1、该标志已被使用人作为商标使用。
2、该标志已与该使用人形成了紧密的对应联系,能够成为申请人所提供的商品的标志或象征。
这里便是体现了第二含义的核心价值: “ 联系”。即消费者或相关公众能够将该标志看作商标使用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标识,而不再是所有相同或类似商品的通用名称或描述性标志。
而这当然也需要由申请人通过证据加以证明。
但值得注意的是,商标被申请人使用的方式、时间和范围,目前从立法上来看是尚且没有一个固定标准的,因此,在商标“第二含义”上使用的事实认定过程中,一般还是由审查机关、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个体对商标法精神的领会和解读进行判断。
此外,对于“第一含义”上的使用也需要注意必须是合理使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首次明确了商标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1、使用出于善意;
2、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
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
由此可见,合理使用,首先要考察使用人的主观意图,其次判断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需要提醒的是,非商标性使用虽然可能不会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但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所以,综合上述内容,在此也要奉劝各位商标人,还是不要老想着把通用名称、描述性标志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当作商标使用,一方面要证明“第二含义”上的使用并非易事,一方面即使是描述性合理使用也有隐患所在。最好的规避风险的办法,还是老老实实注册一个能够区别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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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六一北路615号长城广场B楼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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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请途径:可以自己亲自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北京)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所需资料: 1、需商标图样; 2、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3、身份证明文件:A.公司申请的: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B.个人申请的: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费用:需向商标局缴1000元官费,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向代理机构交700元左右的代理费。 申请程序: 1、先对商标进行查询,如果在先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制作申请文件,递交申请了; 2、申请递交后的1个月左右,商标局会给你下发一个申请受理通知书(这个期间叫形式审查阶段)。 3、形式审查完毕后,就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这个阶段大概需1年到1年半时间。 4、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就进入公告程序(这个期间是3个月,也叫异议期间); 5、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就可以拿注册证了。我可以免费为你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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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商标注册需要缴纳的规费: 1枚商标1次申请官费为600元,可以选择10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不足10个类别仍收取600元官费,超过10个类别超出部分按照60元/个类别收取官费。 2013年10月1日前,每件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官费为1000元 在2013年10月1日调整为每件800元。 至2015年10月15日调整为每件6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册证明官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商标注册证明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厦门商标注册流程: 商标查询(2天内)→申请文件准备(3天内)→提交申请(2天内)→缴纳商标注册费用→商标形式审查(1个月)→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实质审查(12个月)→商标公告(3个月)→颁发商标证书。(2014.05.01实施新的商标法,商标实质审查期9个月。) 1、商标查询。 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 以下几种情况在此说明: 1)本身缺乏显着性或属于商标法律禁注禁用的词语不能通过查询来判断其申请注册是否能被核准; 2)如有在先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查询时还未进入商标局数据库,因两者时间相近会使查询结果无法反映; 3)如查询报告提供了几个可能构成近似的商标,代理人只是通过一般审查标准和经验来做出分析,其意见仅供参考,并不能代表商标局的审查意见; 4)对于组合商标,如仅查询了商标的一部分(如中文或英文),而实际申请商标中的其它部分(如图形)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也会导致商标整体被驳回; 5)委托人在查询时仅提供了商标的名称,但实际申请时所提供的商标设计稿中由于字体、色彩、结构或排列的差异,也会导致查询结果不能完全反映相同或近似的程度。 2、商标审查。 商标审查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①商标形式审查(3—4个月),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中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书对于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书发放受理通知书。 商标注册证书 商标注册证书 ②商标实质审查(12个月),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在此期间,在该商标未获准注册以前,请不要在使用中标注注册标记(如:“注册商标”、“®”等),可以标记“TM”。另外,在未核准注册以前,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及包装物,或商标标识不宜一次制作过多,以防因注册受阻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初审公告。 商标的审定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其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发放注册证。 查询分析 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再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查询不是商标申请注册的必经程序,查询的范围以查询之日起已进入商标局数据库的注册商标和申请中商标为限,并且不含处于评审状态的在先权力信息,结果不具法律效力,仅作为参考,并不是商标局核准或驳回该申请的依据。 商标查询是一项专业的工作,可以委托商标代理人代为查询,将会得到更准确的建议。 商标查询也可以委托商标局的事业单位通达商标事务中心查询,其查询的结果还是比较准确的。 商标分析是指商标注册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请前,对其申请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中的所规定商标禁止注册为商标情形条款或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条款。这也是商标申请前必不可少的需要做的工作,以提高商标申请成功率。 形式审查 商标注册形式审查 商标形式审查(3个月左右),商标形式审查是指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申请商标注册的文件、手续是否合乎法律规定,若符合法律规定,审查机构编定申请号,确定申请日,下发《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确立申 请日十分重要。(2014.05.01实施新的商标法,商标形式审查期1个月左右) 实质审查 商标注册实质审查 商标实质审查(18-30个月左右)。(2014.05.01实施新的商标法,商标实质审查期9个月) 初审公告 商标的初审公告(3个月)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允许其进行商标注册。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初审的商标自刊登初审公告之日起三月内没人提出异议,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发放注册证。 四个步骤:商标查询(一天)—商标形式审查(1个月左右)—商标实质审查(12——48个月)—商标公告(3个月)—领取注册证(2个月)。 友情提醒:在商标申请期间(未获准注册之前),请不要在使用中标注注册标记(如:“注册商标”、“®”等),可以标记“TM”。 baike.baidu.com/link?url=8P_d6vlxQYl3DojetAMbpwZunDlpAoAPpkLDdWH4HbYhKMfZ8ZA5FimCuAXKg3zuwYlme-xlZIZTuQgRyUFoFTcjfL-GzQ2F1I3nz12QRRVLTuuyKyZEkOaXhHY7Ct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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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公司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后,被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2014年度厦门市著名商标,并2014年9月24日于厦门工商红盾信息网公布相关公告。
根据《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可知,“厦门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较好的商业声誉、较高市场占有率、并为公众所熟知的企业依法认定的厦门市注册商标。我公司获得“厦门著名商标”,不仅对聚祥春品质和服务的的肯定,也是对我公司“创新、学习、务实、合作”的经营理念和“诚实守信、团队至胜、追求卓越、协调发展”的服务理念的嘉奖,更是消费者和市场给予的最高荣誉。
十六年来,我公司一直秉着“以和为贵、诚信共赢”的经营理念和“以人为本、以客为先、顾客满意、持续发展”的企业精神,引用国际最成功的经营管理模式,创设高素质的专业管理队伍,保证了聚祥春的高效运作。同时,在掌握和继承百年制茶的传统工艺基础上,引进国际先进的制茶流水线和绿色食品标准作业设备,将传统制茶技艺与现代制茶技术相结合,将传统茶文化与时尚相融和,使得聚祥春品牌越走越远,不仅在全国各地拥有将近400家“聚祥春茗茶”品牌旗舰店和特许加盟连锁店,还让聚祥春茶叶获得多项知名奖项,这是聚祥春企业文化的凝聚,也是全公司员工共同努力的结果。
我们会继续以市场为导向,以品质为保证,以优质的服务为中心,以弘扬传统茶叶文化和精神为主旨,继续发展好聚祥春的品牌,并不断激励自我,使聚祥春在中国茶叶品牌中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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