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冲突时期,社会被迫在两种对立的力量中作出选择:和平的愿望和令人不安的发动战争的可能性,它通常意味着"正义战争"或"发动战争的权利"。这一理论为宣战制定了指导方针,使国家间的每一场冲突都不会演变成军事暴力,它还承认...
在冲突时期,社会被迫在两种对立的力量中作出选择:和平的愿望和令人不安的发动战争的可能性,它通常意味着"正义战争"或"发动战争的权利"。这一理论为宣战制定了指导方针,使国家间的每一场冲突都不会演变成军事暴力,它还承认,任何战争都必须在考虑某些道德条款的情况下进行,这些道德条款主要涉及潜在战争的原因和可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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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一堆书后面的女人说,任何战争都必须有正当理由。换句话说,武装冲突决不能由错误的意图引起。帝国主义的侵略就是这样一种错误的意图。大多数国家认为自卫或保卫盟国是正当事业的一个有效例子。只有在所有其他和平措施都已用尽的情况下才进行战争,这是另一个组成部分调解和经济制裁是宣战的两种常见选择。1945年《联合国宪章》规定战争是最后手段。其他三种理想包括:主管当局、成本效益分析,第一个理想考虑的是宣布战争的个人或团体是否有权这样做。例如,许多国家可能不承认一个所谓的独裁者的宣战,而一个公认的政府权威可能会获得更多的支持宣战也要权衡宣战的收益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经济损失和生命损失,当事方也应确定他们是否有在武装冲突中获胜的合理机会。20世纪,各国之间签订了若干条约和条约,为《物权法》提供了法律定义和依据。《联合国宪章》规定谴责在武装冲突中使用武力征服一个公认的独立地区,目的是使该地区成为侵略方的领土。许多国家之间的这项协定还建议联合国成员国批准随后的战争宣言。另外两项多国条约有助于制定制裁侵略性条约,无理战争:1928年的《凯洛格-布里安条约》和1945年的《纽伦堡宪章》。一般来说,任何官方的战争法律都必须得到居住在该地区的任何军事人员或平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