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管辖权是指某一法院可能拥有的审理案件的权力,当被告在特定领域内有一定的"最低限度接触"时,法院通常具有特定的管辖权,即使他确实在那里居住或从事所有业务。本案的被告可以是个人或企业。当案件中的问题是由被告的...
特定管辖权是指某一法院可能拥有的审理案件的权力,当被告在特定领域内有一定的"最低限度接触"时,法院通常具有特定的管辖权,即使他确实在那里居住或从事所有业务。本案的被告可以是个人或企业。当案件中的问题是由被告的最低联系方式引起时,也可以适用特定的管辖权。
![]()
通过手机通话的女商人,最低联系人数规则通常适用当被告与提起诉讼的地区有足够的联系,使法官认为法院对他行使权力是公平的。这可以适用于被告在提起诉讼的地区有少量但重要的活动,并且案件涉及围绕在各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最低接触人数规则拥有特定的管辖权。一个例子可能包括当一个企业的总部设在一个地区,在提起诉讼的地区有一个分公司或商店。当一个地区的企业总部向说明提起诉讼的地方,这可以构成最低限度的联系,但前提是法院诉讼涉及这些联系人。如果是一个单独地区的公民,通过打电话给客户或在起诉地区发布广告来招揽生意,则可以适用最低联系人数规则。互联网与付费用户做生意的服务提供者,或者接受住在案件审理地区的客户的订单的,也可能受到特定管辖如果最低接触索赔直接涉及到接触的目的,例如从母公司位于另一地区的当地商店购买的物品引起的纠纷,则最低接触索赔的效力更强。如果针对被告的索赔是由与争议物品无关的单独问题提出的,具体管辖权可能不适用。应被告的请求,可以驳回诉讼。如果被告在案发地拥有财产,即使他不住在那里,也可以适用具体管辖权。这种管辖权通常根据被告拥有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加以限制,以及索赔是否与财产有关,如果不相关,当地法院可能就没有审理纠纷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