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美国人权法案的一部分,第八修正案禁止过度保释和残忍和不寻常的惩罚美国最高法院1988年裁定,对犯罪时年龄在15岁或以下的罪犯判处死刑是违宪的,在汤普森诉俄克拉荷马州一案中,汤普森被判参与当时,一项对14起未成年人死刑案件的研究显示,大多数涉案罪犯在幼年时曾遭受过头部外伤或身体、精神上的创伤,只有两名罪犯的智商(IQ)超过90,大多数是文盲或是在监狱里学会阅读的。
《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由联合国提出最高法院通过了一项法律,排除了对所有18岁以下的罪犯判处死刑的可能性。当时,有20个州的72名囚犯受到这项裁决的影响。争议的案件是Roper v.Simmons,其中,西蒙斯17岁时在一次入室盗窃中犯下蓄意谋杀罪。西蒙斯的不良背景没有向陪审团披露,陪审团判处他死刑。
索马里对个人实行死刑最高法院根据2002年阿特金斯诉维吉尼亚州的裁决进行了审查,其中,对弱智罪犯判处死刑是违宪的,主要是因为他们不能理解他们的罪责。争论集中在罪犯的不成熟和无能力,因为他的年龄,为了了解他犯罪的后果,最终有人提出"不断发展的体面标准"已经认定少年死刑违反了第八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关于少年死刑的共识",因为当时有死刑的38个国家中只有18个禁止处决少年,他想知道这样的共识是否有实际意义。同时也被质疑的是,当时最高法院在解释美国宪法时倾向于参考外国法律。有人认为,司法机关的作用是裁决法律规定的内容,而不是它应该说什么。截至2010年,美国有35个州死亡处罚。
2005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一项裁决宣布青少年死刑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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