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公文包的商人管道理论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拒绝一项实际上相当于对所涉基金双重征税的行动这些基金没有长期收益,因此,投资公司没有理由对不归其支配的基金纳税,事实上已经对公司的股东和客户征税了。简而言之,渠道理论认为,两个不同的实体不应该这样做因为管道理论都是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能力,所以几种不同类型的投资公司都支持立法这是可能的。共同基金公司支持管道理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也是如此这种观点认为,大多数类型的企业普遍存在的双重征税结构对这类企业的影响更大,而零售或制造业企业有能力产生资源来抵消所发生的双重征税,投资公司可能被认为在如何利用资源来支付相关税收方面受到了更大的限制。对渠道理论的公平性没有达成共识。支持者认为该理论不仅具有良好的商业意义,但也有常识。反对渠道理论概念的个人和实体有时会认为,这种方法为投资公司和其他形式的金融机构提供了一种不值得的优惠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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