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第17条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上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开发活动。
如果是不禁止的区域,那么可以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然后开垦得山林可以交由开发单位或者是个人长期使用,但是使用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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