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改委、司法部2009年9月1日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执行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附件内容太多自行查找)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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