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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相对比较繁琐,企业需要投入巨大的精力去整理材料和做相应的规划,小编特整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常见的40个问题,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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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认定条件
2. 附件材料
3. 中介机构和专家
4. 享受税收优惠
5.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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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条件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事业单位能否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于行业领域是否有要求?
答:只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的单位均可以申请认定,包括事业单位。对于行业领域没有要求。
3、建筑行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哪个技术领域?
答:无论从事何种行业的企业,只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即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看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中的哪一项,请根据自己企业情况查找。
4、企业对知识产权拥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权,是否可以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答:不可以。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消了“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
5、2015年(含)以前已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含)以后需要重新认定的,之前获得认定时已使用的知识产权是否还能继续使用?
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如果企业之前获得认定时使用的是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按照仅限使用一次的要求,不能继续使用。按Ⅰ类评价的知识产权无使用次数限制。
6、如果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未成功,下一次申请时,使用过的Ⅱ类知识产权还能继续使用吗?
答:可以。
7、知识产权在第二次使用时,评分分值是否会与第一次使用有所不同?
答:知识产权的评分只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的5项相关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不会因使用次数受到影响。
8、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其知识产权有效期发生变化,是否还算有效专利?
答: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应保证所使用的知识产权有效期要能包含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3年有效期。如果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知识产权提前失效了,则不再属于有效专利。
9、企业同期总收入中是否包含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专项资金收入?
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企业同期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范畴计算,不征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财税[2008]151号文和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最终确定。如果政府专项资金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则可不列入企业同期总收入,反之则需列入。
10、“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这个183天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
答:自然日。
11、如果企业月初科技人员数为20人,月末时为22人,其中2名是新进人员,那么在统计月平均人数时,是不是能把这新来的2名算进去?
答:首先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科技人员”的定义判断2名新进人员是否符合统计要求,如果符合,则可以计入当月平均人数,反之则不可计入。
12、临时聘用人员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吗?
答:不包含。
13、失败的研发活动是否可以进行归集?
答:只要是研发活动,不管是否成功,都可以进行归集。
14、企业2014年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形成无形资产,在2016年申请高企认定时,能否计算入2013-2015年的研发费用投入?
答: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形成无形资产,可以根据会计准则制度按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计入研发费用。
15、视同销售能否算做企业的销售收入?
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等文件的规定进行确认。
16、技术诀窍是否能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依据?
答:不可以。
17、“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具体是指什么?
答: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例如:众创空间,检验检测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
18、“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中的研究开发机构是否专指是高校?企业是否可以成为产学研合作的对象?
答:研究开发机构不专指高校,也包含科研院所和企业等。
19、多个成果转化成一个产品或服务,能否算做多次转化?
答:几个成果转化的就计算转化几次,但同一成果转化不同产品或服务只能计算一次。
20、刚刚注册成立满一年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性指标得分如何计算?
答:按0分计算。
21、企业近三年净资产和销售收入为负值,如何计算企业成长性指标?
答:负值按0计算。
22、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企业是否都可以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答: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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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材料
2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中的“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哪些材料?
答:“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是指知识产权证书后面的专利说明页。
24、“研发活动说明材料”是指什么?
答:研发活动是评判高企的重要指标,需要企业提供做了哪些研发活动的说明,如项目立项证书,成果验收报告,查新报告,专利等研发活动的辅助证明材料。
25、“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对已验收或结题项目要求的验收或结题报告,是必须的吗?
答:是必须的。
26、企业提交的材料中,科技人员名单是否按照申请认定时上一年底的人数提供?
答:科技人员名单应按照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定义,并且已计入科技人员总数的人员提供,包括申请认定前一年内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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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和专家
27、企业如何判断中介机构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的条件?
答:企业有权利要求中介机构出具符合条件的证明,或者咨询当地财、税部门。
28、中介承担任务当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的人员比例要求,但任务完成后人员比例不达标,此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是否还有效?
答: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或鉴证报告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的条件要求,其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就有效。
29、外省中介机构的条件如何确认?
答:企业不管选择本省还是外省的中介机构,都需要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中介机构的条件要求,企业有权利要求外省中介机构出具符合条件的证明,或者咨询当地财、税部门。
30、中介机构条件中“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是否含20人?
答:包含20人。
31、对中介机构纪律中“严重失误”如何界定?
答:“严重失误”是指中介机构因非主观故意产生的违反行业管理规定,并对企业申请高企认定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错误。
32、财务专家评审表中的定性评价指标,是否是一票否决项?
答: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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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税收优惠
33、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税务总局2015年下发了《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要求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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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34、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资格有效期内还需报送资料吗?
答:为强化认定后续管理,此次修订新增了企业在获得资格后每年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义务,即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35、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重新认定吗?
答:为解决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重复认定的问题,认定办法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
36、哪些情况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答: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37、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税务机关从何时开始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答: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38、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务机关在接到认定机构通知后,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39、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需履行什么手续?
答: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40、如何对虚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公示进行举报?
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地方认定机构“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地方认定机构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和税务部门组成,各组成单位的门户网站均设有独立的举报信息或电话,对虚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可联系地方认定机构进行举报。
来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知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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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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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好处: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成功后,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10%的优惠政策,即根据国家新税法: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成功后,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的资金补助,促进企业发展。3、高新技术企业在购买土地时候,可享受当地政府高新技术企业用地优惠政策(低于同等地价5%-25%的优惠)。4、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也是很多资助类、认定类科技项目的基础,资助类如重大专项、国内/国际合作、创新基金等,认定类如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工程中心等,所以很多科技项目都需要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基础上申报。5、高新技术企业是企业研发实力的象征,从2008年8月开始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认定难度大,致使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含金量高,这就能充分体现企业的实力,并且在全国都能得到认可,有利于企业的外部市场的开拓。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后,提升企业招投标资质水平,有利于企业招投标,同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也是企业上市的基础条件。 卧涛咨询(www.wotao.com)具有多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成功经验,我们的项目工程师、财务工程师将与企业建立一对一的辅导机构,最大的化去帮助企业成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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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很多高新企业都想办理双软认证,因为申请双软认证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双软认证在软件行业协会办理审批不过审核比较严格,建议您去搜一下去咨询下,网站里有很多的专业的信息还有案例。我这有一份简单的申请材料您可以先过目下。 双软认证申请材料: 1、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软件评测报告 3、上年度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各三份加盖财务章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总人数在20人以下的须提供50%企业大专以上人员的学历复印件;如企业全部人员超过20人,列出企业人员名单一份(包括姓名、毕业学校、学历) 6、上一年度12月份科研开发成本明细帐,帐页最后一页复印件一份并加盖财务章; 7、按要求提供软件销售发票复印件一套(3-4张)以及对应的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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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科技局,钱塘新区经发科技局,西湖名胜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杭科计〔2019〕21号),经研究,决定组织申报2020年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市级研发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市级研发中心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农业科技企业。企业重视科技创新和自主技术研发,能为中心建设运行提供良好科研条件和必要的条件保障。企业诚信经营,发展良好,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等行为。
2.在申请认定时,企业已建立中心的组织架构,中心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明确,有一支较稳定的研发队伍。其中,负责人具有承担研发中心带头人相应的品德、能力和业绩,专职从事研发活动人员10人以上,或占企业在册职工比例10%以上。
3.中心拥有自主研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活动必需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其中,科研场地相对集中,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专用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和农业企业100万元以上。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组建中心的,企业专用科研设备原值总额占比不低于80%。
4.中心科研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财务实行单独建账核算,所需经费纳入建设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上一年度自筹研究开发费用投入200万元以上,农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3%以上也可以申报。
5.中心具备较好的研发成果基础。申报前,依托企业已组织实施一批技术创新项目(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企业自主立项技术创新项目等3项以上);取得一批科研成果,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登记(奖励)成果等3项以上。
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各区(县、市)科技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表;
2.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方案;
3.依托单位上一年度(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专项审计报告(需披露企业研发活动情况)。
4.企业研发活动附件材料:
(1)研发中心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2)研发中心科研设备情况;
(3)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4)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
1.申报时间。企业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6月5日;各地科技局上报截止时间:2020年6月30日。
2.申报方法。本次申报工作统一通过杭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d.zjsti.gov.cn/ccphangzhou/)进行网络申报,点击“法人登录”,使用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登录系统完善基本信息后,在首页进入研发中心模块进行申报,并上传有关材料。企业申报成功后,在申报平台打印纸质申报材料一份,加盖企业公章后,送当地科技局存档。
3.评审推荐。请各区(县、市)科技局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研发中心的组织申报和评审推荐工作,统一查询出具申报企业近三年环境污染、消防安全生产、税收和知识产权等无违法行为证明,并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研发中心的推荐名单,按工业类和农业类分别汇总(附件4)后,形成单位正式推荐文件,统一报送到市科技局高新处。
1、市科技局高新处联系人:
王晓燕 87086273
王立华 85394613
2、市科技局农社处联系人:
毛宇骁 87024858
3、网络技术咨询:0571-87054113
附件:
1.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表
2.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方案(提纲)
3.企业研发活动附件材料
4.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报汇总表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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