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送达是指被告同意为原告节省向法院工作人员或其他合法当事人送达申诉的时间和费用。放弃送达的被告同意放弃不送达传票的异议,但当事人不放弃与诉讼有关的其他异议。原告通常在双方都希望在法庭上达成解决方案的情...
放弃送达是指被告同意为原告节省向法院工作人员或其他合法当事人送达申诉的时间和费用。放弃送达的被告同意放弃不送达传票的异议,但当事人不放弃与诉讼有关的其他异议。原告通常在双方都希望在法庭上达成解决方案的情况下,向被告申请此类弃权。被告可以拒绝要求原告使用法院规则和程序允许的方法送达申诉和传票的请求。如果被告同意放弃送达,则他必须提交在请求发出后的指定时间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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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带着公文包某些法庭要求被告在收到原告要求放弃服务的请求时诚实行事。例如,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条规定,如果被告拒绝原告的弃权请求,他必须提出正当理由。未能提出正当理由的被告通常需要支付原告所承担的服务费用。在管辖区和法院场所,放弃服务的目的是实施类似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是为了减少提起诉讼所需的费用。其理由是,如果原告更容易获得豁免,提起诉讼的相关费用将降低,因此更多的人将有权诉诸法院系统。被告人如果同意放弃服务,则面临的风险是未及时送达答辩状或者动议的,原告可以请求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法院经常这样做,被告有义务履行终审判决的要求,除非被告有充分的理由证明缺席判决应被撤销。法院规则决定被告必须提交答辩书的天数,通常是从弃权书发出之日起60到90天。法院书记员可以作出缺席判决,但法院可能需要举行听证会来确定与损害赔偿有关的问题。签署放弃送达并不意味着被告放弃对法院对法律事务管辖权的异议的权利。例如,由于法院对被告人的财产或人身缺乏管辖权,被告人仍然可以提出撤销案件的动议。法院通常要求被告人遵循不同的民事诉讼规则,而不是拒绝放弃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