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的《雇员自由选择法》是对《国家劳动关系法》(NLRA)的修正案,旨在对劳工进行改革,该法是由加利福尼亚州的民主党众议员乔治·米勒和爱荷华州的民主党参议员汤姆·哈金(Tom Harkin)作为众议院第1409号法案和参议院第56...
2009年的《雇员自由选择法》是对《国家劳动关系法》(NLRA)的修正案,旨在对劳工进行改革,该法是由加利福尼亚州的民主党众议员乔治·米勒和爱荷华州的民主党参议员汤姆·哈金(Tom Harkin)作为众议院第1409号法案和参议院第560号法案首次引入美国国会关系过程,特别是将工会引入工作场所的程序。还讨论了与集体谈判过程相关的法规以及对不公平劳动行为的处罚。民主党和工会内部对《员工自由选择法》的支持力度很大,但许多共和党人和企业界对此表示反对。尽管《员工自由选择法》在多数民主党人中很受欢迎,但该法尚未在国会获得通过,而且到2010年初还没有被写入法律。

根据《员工自由选择法》,成立工会不需要无记名投票在这些修正案中,寻求工会代表权的雇员必须经过一个所谓的卡片检查程序,在这个过程中,工会将提供空白卡片让感兴趣的雇员签字。一旦至少有30%的工人在卡片上签名,工人们可以无记名投票赞成或反对工会。《雇员自由选择法》建议大多数员工的卡片检查签名应足以证明工人希望谈判代表,在《工会法》中,没有必要对《工会法》中的"自由选择"进行改革根据修正案,如果雇主和劳工代表在90天后仍不能就第一份合同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寻求联邦调解与调解服务局(FMCS)的干预。如果30天后FMCS调解仍然不能让双方就合同达成一致,争议进入仲裁程序,这项决定的结果将在两年内具有约束力。对违反《雇员自由选择法》(NLRA)的更严厉处罚也包括在《雇员自由选择法》(Employee Free Choice Act)中。该修正案指示美国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U.S.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在有充分理由相信雇主不公平歧视的情况下,寻求法院禁令对雇员不公平地解雇雇员、威胁解雇或歧视雇员或干涉其雇员的组织权。在雇主的不公平劳动行为能够证明的情况下,根据修正案增加对雇主的经济处罚,包括对受影响工人的三倍拖欠工资和每次违规行为高达20000美元的民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