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尔夫·布朗法案》(Ralph M.Brown Act)又称《布朗法案》,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于1953年颁布的一部法律,是美国第一部阳光法,是美国许多国家关于信息自由和公民获取政府信息权的法律世界各地都有类似的信息法。布...
《拉尔夫·布朗法案》(Ralph M.Brown Act)又称《布朗法案》,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于1953年颁布的一部法律,是美国第一部阳光法,是美国许多国家关于信息自由和公民获取政府信息权的法律世界各地都有类似的信息法。布朗法案限制地方立法机构在没有公众参与和出席的情况下举行会议。这包括加州所有的市和县委员会、委员会、理事会和委员会;它也适用于在这些委员会任职的所有民选或任命的成员;1967年类似的《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在这一层面上保护了公众的权利。

加利福尼亚州议会于1953年颁布了布朗法案。虽然地方管理委员会需要举行公开会议,但有时成员需要在非公开论坛上讨论具体议程项目,例如人事问题、不动产收购、劳资谈判和未决诉讼。在这段时间内,不能引用布朗法案。但是,每次讨论这些问题的非公开会议之前,都必须有一个公共议程。在非公开会议上采取的行动必须在之后公布,根据这项授权。根据这项阳光法,管理机构必须至少提前三天通知任何定期公开会议,一天通知特别会议,一小时通知紧急会议。议程必须张贴或邮寄给在此期间提出要求的人。该法还要求通知媒体,这些会议必须在市或县辖区内举行根据这项法律,出席者不必签到,他们可以就先前会议未讨论的任何相关问题向管理机构发言。所有会议都必须录音;录音可在30天后销毁。公众,包括媒体,有权检查这些录音以及任何公开会议上提交的文件。如果个人或媒体成员认为布朗法案被违反了,他或她可以联系相关的管理机构或其律师。如果这不起作用,可以向地方检察官提出申诉,迫使管理机构公开秘密讨论的任何和所有信息。如果发现违反了法律,上述团体也可能被迫公布会议的录音,而在私人会议期间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将被视为无效。布朗法案是在人们越来越关注加州地方管理委员会举行的秘密会议或研讨会期间制定并实施的布朗在1943年至1961年间担任加州议员,当时他辞职接受加州上诉法院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