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12修正案详细规定了选举团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的程序。该修正案于1804年6月15日获得批准,自1804年以来,这一程序已在每一次总统选举中使用,选举团采用了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宪法修正案是选举...
美国宪法第12修正案详细规定了选举团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的程序。该修正案于1804年6月15日获得批准,自1804年以来,这一程序已在每一次总统选举中使用,选举团采用了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宪法修正案是选举程序潜在问题的结果。在1796年和1800年的选举之后,很明显,任命得票第二高的候选人为副总统可能会让总统的竞争对手处于这种地位,根据第二条规定的程序,每一个选举团的选举人都有两张总统票。只要一人获得多数票,在1796年的选举中,来自不同党派的候选人成为总统和副总统。在1800年的选举中,票数第二高的候选人成为了总统和副总统,第十二修正案要求每一位选民有一票总统票和一张副总统票,而不是两张总统票来解决这些问题

美国宪法如果没有候选人获得选举人的多数票,那么最优秀的候选人将在众议院投票。每个州都有一票,并且州必须达到第二条规定的法定人数,众议院可以对前五名候选人进行投票。根据修正案,最多只能考虑三名候选人。选举总统需要所有州的多数票,而不仅仅是法定人数副总统在选举团中没有候选人获得多数票的情况下进入参议院。除非在选举人的选票中出现并列第二的情况,否则参议院将投票给前两名副总统候选人。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并列的候选人都会被考虑。修正案规定,没有资格成为总统的人不能成为副总统。如果众议院不能在就职日决定总统候选人,副总统当第12修正案被批准时,总统就职日期是3月4日。1933年通过的第20修正案,修改为1月20日,该修正案还规定,如果总统和副总统在就职日都没有选出,国会可以决定如何选出代理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