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个好问题,楼上已经有人提到了,现实上 NBA 球员转会买卖只能被看做是劳动调剂。而要具体诠释这个,必需从劳资协心猿意马的方面来说。
NBA 属于体育联盟,联盟有本身的赛制,不许可半途打断,加上因为 FIBA 划定(每个国度只能有一个顶级联盟),这使得 NBA 联赛现实上具有某种垄断性质。(即联盟垄断了所有海说神聊美高级角逐的资本,而在联赛起头之后,其他人(好比球员)不克不及说自组一支球队在半途插手)
因为这种垄断性质存在,美国的法令划定球员不得以小我身份与“联盟”签约(垄断市场必然造当作单个劳动者与出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不服等),球员们必需组建球员工会,以整个球员工会的身份和资方谈“劳资协心猿意马”,划定两边在一段时候内的整体收入分当作。
(这也是为什么劳资构和时,球员工会的最大的兵器和底牌居然会是自我闭幕,因为这样他们就可以依据反垄断法来告状资方)
所以整体来说,所有球员合计能拿几多钱早就已经在劳资协心猿意马中确定了,至于每小我零丁能拿几多钱,那其实是各个球队别离完当作的一个再分派过程。
那么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的话,NBA 的各个球队,现实上就是 NBA 整个联盟分布在各个地域的工作小组罢了。
而工资帽等薪资划定,现实上可以看做是联盟给各个工作组设心猿意马的支出预算。
在这种语境下,球员买卖换队都可以看做是部分之间的人事流动和人员交流,无非就是换个工作地址(转岗)罢了,究竟结果转会并不影响已经签好的合同,该给你的钱受法令庇护,一分也不会少(合同中划定的薪资庇护部门)。
所以球员在这里并不克不及被看做资方的财富,他们是……名誉的劳动者……
而若是在时代发生了球员损害球员好处(好比不执行合同,不法来由强制禁赛,无理限制进场时候等)的工作,球员工会就必需介入出头具名来调查了。
同样,球员在被买卖后拒绝报到,那也要接管联盟方面的罚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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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而球转会的界说是“球员的注册权从一家俱乐部转移到另一家俱乐部”,因为各大联赛开赛前会要求每个俱乐部提交注册球员名单,没注册就不克不及参赛。
所以球员转会,现实上是球员注册权的买卖。
和 NBA 分歧的是,足球转会需要两家俱乐部和球员三方都赞成才能完当作,球员是可以拒绝与新俱乐部签合同的,这样转会就不克不及完当作。
有很多多少球员在俱乐部已经没位置了,被甩卖,但球员本身就是赖着不走,俱乐部也没有法子(总体来说仍是少数,大大都球员仍是想踢球的,有些俱乐部为了逼球员走,也会用不让他进场这种比力极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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