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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它商标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自行办理;二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自行办理的,应直接前往北京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南京、苏州等地也设立了商标申请受理窗口。
由此看来,申请商标注册也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
国内的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它商标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自行办理;二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自行办理的,应直接前往北京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南京、苏州等地也设立了商标申请受理窗口。下面就由小编介绍一下商标申请受理窗口的流程及所需提交的材料吧。
1办理的商标业务
仅受理商标申请人直接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该窗口对于商标权地续展、转让、变更、许可、备案等均不予受理。
2申请流程
3材料清单
#申请人为自然人:
《商标注册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
商标图样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为国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商标图样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非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等文件。期刊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不是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商标注册的费用
一个类别受理商标注册费600元人民币(限定本类10个商品/服务项目,本类中每超过1个另加收60元人民币)。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3000元人民币。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3000元人民币。
注意: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有严格的要求,如有疑问可以来电详询哦。
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2981号东方金融园6楼H座
联系电话:021-50689618
13774228139
邮箱:yunengjun@xinhe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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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注册商标申请位置: 苏州商标局设立在市民服务中心,具体可以到商标局受理窗口办理,地址在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平泷路188号 邮政编码:215031 申请办理准备的材料: 1、提前设计好要注册商标的图案、中文和英文名字。 2、确定商标的使用范围和产品名。 3、提前查询商标是否被注册。没有注册即可提交注册申请。 4、到商标局提交资料,需要270元费用给商标局,不管有没通过都不退还费用。 5、等待商标局的审核。 6、通过了商标局的初审后,即进入3个月的公示期,如果没有异议的即可以成功注册。有异议的要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答辩通过后即可成功注册。 7、通过了公示期后,商标局会发文公布该商标成功注册,即可以使用。 苏州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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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苏州商标注册流程,商标注册注册方式的选择: 一种是自己到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另一种方式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这样会节省 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当然,对方会收取相应的代理费(1)如果是以自然人名义提出申请,需出示身份证及递交本人身份的复印件。如您是 以企业作为申请人来申请注册,需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提供经发证机关签章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及个人签字的填写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6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6张,黑白墨稿1张)。提供的 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纸张或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 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 (3)准备相应的注册费用:注册的商标规费:270。 苏州商标注册 二、申请费用:需向商标局缴270官费 三、申请所需资料:需商标图样;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1)公司申请的: 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人申请的: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商标注册申请 三、商标审查 商标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 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四、初审公告 商标的审定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其注册的 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 月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 苏州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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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需要到中国工商总局商标局办理。 地址在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您可以自己来北京办理,申请费1000元。 您还可以委托北京的代理机构办理,除申请还要缴纳一定的商标代理费。 如果您在外地,建议还是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划算,省去路费和食宿费,并且商标代理机构的查询都是免费的。 商标注册需要两年半的过程,一旦注册成功有10年的有效期,这十年不产生任何费用,没有年费一说。但是十年有效期过了,你要办理商标续展。 如有任何商标问题,欢迎随时q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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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目前所知注册商标的途径只要有两种:一、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窗口办理;二、通过国家备案的代理机构协助办理; 商标注册流程: 1、首先查询我们需要注册商标名称是否已经被他人或企业注册,如果没有注册就准备所需的资料提交申请。 2、受理商标注册通知书 缴费后商标局将接收到商标申请资料,会先详细检视注册申请书及商标小样等所有附件,以查看申请书内须填写的部分是否已经填妥、有关资料是否正确、所需资料是否齐全。预计20个工作日左右,商标局会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查: 商标局会查核有关商标是否具有显着性,是否符合中国商标法律法规所订的注册规定。如审核通过,申请过程将进入下一阶段:初审公告阶段。 4、登报公告: 初审公告为期三个月,如无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就可以成功注册了 5、注册: 商标注册被可准后,便会把该商标的详细资料记入注册记录册,并向申请人发出注册证明书。注册日期会追溯至提交申请当日,换言之,作为注册商标拥有人的权利,应由提交申请当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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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东赤商贸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玻特贸易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
作者 | 周晔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2859字,阅读约需6分钟)
编者按:
本期“苏法视野”刊登南京东赤商贸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玻特贸易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该案系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框架内的行政案件。
该案中,江苏省工商局经调查认为,东赤公司销售“NATIVE”系列鞋子的行为侵犯了涉案“NATIVE CLUB”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责令东赤公司停止销售“NATIVE”系列侵权鞋子等。东赤公司不服江苏省工商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该案的审理中,审理法院不仅依照一般行政诉讼的程序进行了审理,还特别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的商标侵权定性正确与否进行了实体判断。在对商标进行近似性判断时,法院重点考量被控侵权人使用“”“”标识具备相应的正当性,主观上并不存在攀附故意,最终作出东赤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判定,江苏省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江苏高院自2009年7月在全省法院全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以来,着力发挥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优势,明确司法审查标准,统一协调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裁判尺度,充分发挥“双轨制”执法体系中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和终局权威性作用,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该案的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监督职能,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裁判要旨】
行政相对人不服商标侵权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审查时既要依照一般行政诉讼的程序进行审理,又要对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商标侵权定性正确与否进行实体判断。根据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的构成要素并不近似、被控侵权品牌的使用本身具备相应正当性、被控侵权品牌使用人主观并无攀附故意等情形,同时结合争议双方品牌各自使用的实际状况,法院认为,该案诉争商业标识之间并不存在混淆可能,涉案行政处罚的相应依据不足。
【案情摘要】
东莞市玻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玻特公司)为第4945623号“NATIVE CLUB”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等,其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投诉,举报德基广场有限公司等专柜销售的“NATIVE”系列鞋子侵犯第4945623号“NATIVE CLUB”注册商标专用权。
省工商局经过调查查明,专柜中的“NATIVE”系列鞋子是加拿大内蒂夫公司及其子公司香港内蒂夫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但在中国没有取得“NATIVE”注册商标。广州市宝太集合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太公司)为加拿大内蒂夫公司及其香港子公司在中国大陆的总代理,其授权许可南京东赤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赤公司)销售“NATIVE”系列产品。后省工商局作出苏工商案(2014)00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苏37号决定),认为东赤公司销售“NATIVE”系列鞋子的行为侵犯了“NATIVE CLUB”注册商标专用权,但由于东赤公司并不知道所销售的“NATIVE”系列鞋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说明了提供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NATIVE”系列侵权鞋子,由省工商局将案情通报给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赤公司认为,省工商局作出的苏37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行政执法程序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被控侵权的“” 、“”等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NATIVECLUB”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导致混淆,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一、被控侵权的“” 、“”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NATIVECLUB”不构成近似
该案中,将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对比,主要存在以下区别:1、两者构成要素不同,前者为单个“”英文单词,后者为“NATIVE CLUB”两个英文单词的组合。2、两者的含义、读音、字体均不相同。3、被控侵权标识对部分字母进行了独特的设计,与涉案注册商标“NATIVE CLUB”形成了区别较为显著的视觉效果。如字母“t”和“e”进行了变形处理,其中字母“t”上面的一横仅保留了右半部分,字母“e”的开口上端倾斜呈张开的嘴巴状,“”标识还在开口中嵌入了“SHOES”的英语单词。
综合以上区别点,被控侵权的“” 、“”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NATIVECLUB”在构成要素上存在较大差异,两者并不构成近似。
涉案注册商标“NATIVE CLUB”中,“native”的含义为“本土的”、“本地人”等,“club”的含义为俱乐部,在含义方面,上述两单词本身的显著性均不强。该案中,对于公众视觉效果影响较大的应为经过独特设计后的“”、“”标识,而非单纯的“native”单词本身,故仅以被控侵权标识也包含“native”单词为由即主张两者构成近似,其实质上不当忽略了经独特设计后的“”、“”对涉案标识显著性的重要影响。
二、被控侵权使用人使用“” 、“”标识具备相应正当性,主观上并不存在攀附故意
首先,内蒂夫公司使用“”、 “”具备其自身渊源。被控侵权产品系加拿大内蒂夫公司及其香港内蒂夫子公司生产、销售,宝太公司作为其中国大陆地区总代理,授权东赤公司销售“”系列鞋类商品。根据香港内蒂夫公司于2009年9月4日即开始就“native shoes”申请商标注册、香港内蒂夫公司于2011年12月28日就“”作品在国家版权局获准著作权登记等证据,并结合波特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获得涉案“NATIVE CLUB”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等相应情形,可以认定内蒂夫公司使用“”、 “”具备相应正当理由,具有其自身品牌发展的渊源。
其次,内蒂夫公司“”、“”标识具备一定市场知名度,并无攀附波特公司“NATIVECLUB”品牌的必要,而波特公司“native”鞋类产品的销售范围、销售规模均相对有限,且时间多集中于2014年左右,晚于内蒂夫公司“native shoes”商标注册申请以及“”作品著作权登记,并不足以使法院认定其已经具备了相应市场知名度。
三、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相关公众容易对被控侵权“” 、“”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NATIVECLUB”产生混淆
该案中,根据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的构成要素并不近似、被控侵权品牌的使用本身具备相应正当性、被控侵权品牌使用人主观并无攀附故意等情形,同时结合争议双方品牌各自使用的实际状况,法院认为,该案诉争商业标识之间并不存在混淆可能,涉案行政处罚的相应依据不足。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该案中,玻特公司提供的其生产、销售的鞋子产品并没有规范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相反还使用了与东赤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鞋子商品上字体、视觉效果相一致的标识,玻特公司也没有提供其实际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省工商局以玻特公司不规范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产品作为与被控侵权商品进行比对的对象,从而认定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省工商局作出苏37号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东赤公司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不构成侵犯涉案“NATIVECLUB”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撤销苏37号决定。
一审判决:撤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苏工商案(2014)00037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合议庭:周 晔、薛 荣、程堂发
二审合议庭:顾 韬、袁 滔、史乃兴
【案件信息】
一审:南京中院(2014)宁知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江苏高院(2015)苏知行终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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