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般需要具备 申请游戏出版备案的材料条件都有哪些?

在无锡,高企认定有一套完备的评分标准,一共四项,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 高企入库 须达到60分(≥60分), 高企认定 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1、自主知识产权≤ 30 2、研究...

无锡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般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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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锡,高企认定有一套完备的评分标准,一共四项,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高企入库须达到60分(≥60分),高企认定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1、自主知识产权≤ 30

2、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20

3、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

4、企业成长性≤ 20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分)

2、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分)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结合以下几项评价,进行综合打分。

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6分)

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6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

3、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A. 转化能力强,≥5项 (25-30分)

B. 转化能力较强,≥4项 (19-24分)

C. 转化能力一般,≥3项 (13-18分)

D. 转化能力较弱,≥2项 (7-12分)

E. 转化能力弱,≥1项 (1-6分)

F. 转化能力无, 0项 (0分)

4、企业成长性指标(20分)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以上两个指标分别对照下表评价档次(ABCDEF)得出分值,两项得分相加计算出企业成长性指标综合得分。

以上就是无锡高企认定的一套完备的评分系统,企业必须满足以上这些条件或评分标准才可以申请高新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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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游戏出版备案的材料条件都有哪些?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关于您的问题,通过浙江游戏咨询备案网查找可得; 详细情况参考 www.zjicpsp.cn/ 申请游戏出版备案材料 (一) 游戏介绍 (二) 测试帐号及密码(5组) (三) 游戏屏蔽词库 (四) 游戏脚本 (五) 彩色游戏截图(需附图片说明) (六) 防沉迷系统 (七) 出版社审读报告 (八) 出版合同 (九) 出版与网络监管协议 (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杭州图书馆 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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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力杭州·网络文学版权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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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力杭州·网络文学版权交流会
  2014年10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主持召开文艺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适应形势发展,抓好网络文艺创作生产,加强正面引导力 度。”为促进网络文学发展,推动市场文化多元化,给更多网络作者提供正确引导,在浙江省网络作协指导下,龙的天空论坛于5月19日下午在杭州举办“魅力杭 州·网络文学版权交流会”。  
   近年来,随着网络文学的蓬勃发展,一批优秀的出版物和影视剧浮出水面,逐渐走进百姓视野并成为经典之作,甚至走出国门成为我国文化的全新代表,由此引 发了网络文学改编热潮,IP ( 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 )一词也成为相关行业炙手可热的宠儿。
   在IP热潮的大环境影响下,许多网络作者、文学网站、影视出版公司纷纷开始对网络文学版权进行大力运营,但因其复杂性,多变性和特殊性,运营中仍存在 诸多问题火热矛盾。正是为了协助解决相关问题,保护网络作者权益,全力促进网络文学正方向健康发展,浙江省网络作家协会和龙的天空论坛决定筹办“魅力杭 州·网络文学版权交流会”。
   本次与会人员有浙江省网络作协副主席兼秘书长,网络文学评论家夏烈,浙江省网络作家协会理事会理事五月,邀请嘉宾有浙江省网络作家协会副秘书长沈荣,浙江省网络作家协会理事,著名网络作家发飙的蜗牛,杭州市版权保护管理中心法律总监,浙江省律师协会反倾销与WTO业务委员 会委员江力,以及龙的天空影视版版主,天意影视编辑黑匣。
   同时我们也邀请了网易云阅读知名作者、实体畅销书作者冬雪晚晴,潇湘书院金牌作者、四川网络作协成员、实体畅销书作者姒锦,温州市网络作协副主席著名网络作家善水,《仙武同修》作者月如火,《修真聊天群》作者圣骑士的传说等多位知名网络作家。

(会议期间)
 江力:假设作者创作了作品,法律上享有什么权利,我们该重点关注哪几项 

    卖断,特别授权许可,我们卖断的是什么,IP开发又涉及作品什么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法律的保护。这是著 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的重要区别之一。 后者权利的取得必须履行法定的申请程序,而著作权则是自作品完成之日自动产生与取得。和商标登记不一样,必须登记之后才享有权利。所以著作权是不间断地拥 有。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承认著作人身权的国家一般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
   1、不可转让性。
   主张二元说的学者认为,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著作人身权则不可转让。如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作者有权使其姓名、资格和作品得到尊重。上述权利是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终生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是二元说的代表。
   采用一元说的国家也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让与性。德国1965年《著作权法》第29条规定:“著作权除因处分之履行而转移,或遗产分割而转移于共同继承人;除此之外著作权不得转移。”我国《著作权法》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从《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出,其只规定了著作财产权可以转移,事实上也说明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
   2、永久性。著作权的保护期间分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两种。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有采取无限主义的,如前述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也有采取有限主义的,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仅及于著作人死亡的一定期间,该期间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相同。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我国采取的是无限主义原则。
   3、不可剥夺性
   4、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与人身权不一样,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他包括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与获得报酬权。
   使用权是指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许可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属于法定使用许可情形的除外。许 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如复制权、翻译权等;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 准和方法;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使用许可合同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当事人不得行使。
   转让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转让使用权中一项或多项权利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的标的不能是著作人身权,只能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使用权,可以转让使用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或全部权利。转让权是新修订著作权法增加的著作财产权内容,符合国际通行做法。转让作品使用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有: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转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获得报酬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转让而获得报酬的权利。获得报酬权通常是从使用权、使用许可权或转让权中派生出来的财产权,是使用权、使 用许可权或转让权必然包含的内容。但获得报酬权有时又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并非完全属于使用权、使用许可权或转让权的附属权利。如在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 下,他人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必须按规定支付报酬。此时著作权人享有的获得报酬权就是独立存在的,与使用权、使用许可权或转让权没有直接联 系。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 照国家规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在财产权中我们需要格外注意的就是摄制权与改编权。摄制权与改编权直接关系作品的进一步发展,是我们当下参与IP开发所不可忽视的很重要的两项权利。就拿琼瑶诉于正案来说:
   2014年12月5日,台湾作家琼瑶诉内地编剧于正抄袭一案,在市三中院开庭审理。琼瑶委托律师诉称,于正的《宫锁连城》电视剧和剧本几乎完整套用了《梅花烙》小说和剧本,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因此向于正等5被告提出2000万元的索赔。于正没有出庭应诉,其代理律师否认指控。
   2015年4月8日9:30,北京高院将公开审理陈喆(笔名:琼瑶)诉余征(笔名:于正)等侵害著作权上诉案。
   2015年12月18日,《梅花烙》著作权维权案终审落幕,琼瑶胜诉。
   琼瑶诉于正抄袭案,对于我们具有指导意义。案件的结果是于正侵犯的是改编权,而四家影视公司侵犯的是摄制权。
   总而言之,在这十七项权利中,作者最该关注的是人身权,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即便签订了协议也不成立。另外,财产权中的摄制权,改编权直接关系作品进一步发展,也需要我们格外关注。

 沈荣:在小说创作完成后,我们该如何打造自己的作品  
    作为原创的优质文学内容输出基地之一,在当前泛娱乐热潮之下,网络文学显然具备了向游戏、出版传媒以及影视娱乐等行业输送原始作品内容的潜质。随着商业 模  式转型的大力推进,行业开始采用IP授权分成或自行开发等方式进行网络文学作品的全版权运营。通过全版权运营,网络文学产业链开始向下游延伸并实现在线下 书籍出版、动漫、游戏、电影、电视等方向的开拓,立体化挖掘IP的价值增量。
     网络文学跨界变现渠道多样。网络文学根据题材的不同,可被改编为影视剧、游戏、动漫、话剧等一种或多种娱乐形态。通常,具有改编价值的网络文学,在网络  平台上已经通过读者的检验,积累大量粉丝。改编后的影视剧、游戏、动漫等产品,通常备受粉丝关注,从而帮助文学IP形成多渠道变现。
    那么我们该如何变现自己的作品呢?我认为,初期可以从漫画入手,漫画一般不赚钱,但可能被引爆,从漫画到动画,再到真人剧,影视剧,大电影,IP能够一路 培养。游戏可以叠带,不管在什么时候制作游戏都能为IP增值,但对于游戏不能乱授权,我们需要考虑产品适合改编成什么游戏,例如,女频宫斗小说,可以改编 成女性卡牌游戏,但不适合改编成ARPG游戏。

 黑匣:如何写一本更容易被影视公司看中的书  
   有些朋友曾经问我,希望写一本更容易被影视公司看中的书,这书该怎么写,我除了回答说“要火”这种废话以外,一般都要说都是:要有好的故事情境,如果是真的想要内容的公司,看到小说如果有优秀的故事情境,就算不火也会抢着要的。
   朋友又问:什么是情境啊,你不要老搞那些术语,具体点。
   我说,情境就是有情之境,是一种主人公所处的境地。一般包含三个部分:第一,有定性的人物关系。
   第二,对人物造成决定性影响的情节。
   第三,人物所处在的时空环境。
   一般靠收小说不会细致的看完整部小说才下决定的,我具体解释一下,首先说什么是有定性的人物关系,我举严歌苓老师的《小姨多鹤》为例,这部小说已经拍成电视剧了。
   《小姨多鹤》讲的是1945年日本战败,住在黑龙江的日本开拓团的村民逃难,奄奄一息的竹内多鹤在逃难中被张俭的父母救回家中,悉心照顾。 张俭的老婆朱小环曾因日本鬼子的追撵跳崖丧失生育能力。张家想为张俭再续二房,多鹤知道后,表示愿意为张家生孩子,以此报答救命之恩。之后,多鹤与张俭生 育了一女二男。全国解放后,《婚姻法》公布,张俭不能再有两个媳妇,多鹤遂改变身份为小环的妹妹,孩子们的小姨,与张俭再无男女之事。
   听到这里,虽然人物性格一句没有提,后续的发展也一句没有说,但影视公司已经足够下决定来买了。
   想想看吧,张俭如何面对多鹤和朱小环;多鹤如何面对自己的“姐姐”“姐夫”和三个孩子;朱小环如何面对自己三个“儿女”的生母;三个孩子长大了如何面对这么奇特的父母组合……
   这种奇特的人物关系,就是第一种情境,由人物关系所产生的主人公所处的境地。
   再来说第二个,对人物造成决定性影响的情节,我想举海宴的《琅琊榜》为例子,因为这个戏太火,所以具体故事就不在赘述了。
   《琅琊榜》的男主角梅长苏,原名叫林殊。十二年前随赤焰军出征,因为被陷害,全军在梅岭含冤而死。这个事件对男主角造成了决定性的影响,从他削骨易容,改名梅长苏重回金陵,到后来金殿鸣冤,旧案重审;再到最后的披挂出征埋骨沙场。
   梅岭含冤,这段情节产生了巨大的冤屈和强烈的报仇欲望,这股动力一直支撑着男主角前进。我不知道侯鸿亮团队(琅琊榜的制片人)当初决定拍摄这部戏的原因都有什么,但是我相信这个清晰易懂,有感染力的故事情境,应该是理由之一。
   第三个,人物所处在的时空环境。这部分可能要多说一些,因为其实这才是决定一本小说是不是顶级IP的决定性因素。
 
   这个东西其实就是大家常说的“设定”,任何一本小说都肯定有自己特有的时空环境,哪怕是没有特意设定过的也是如此,我举二月河的《康熙大帝》为例,这个小说后来拍成了《康熙王朝》。
   《康熙王朝》里面,康熙的妃子容妃,娴熟温婉,不仅和康熙有深厚的感情,也受康熙的祖母孝庄太后的喜爱。在康熙决定废除太子的时候,她站出来说了孝庄太后留下了遗诏反对废太子,但是康熙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决心废掉太子,便说容妃矫诏欺君,将她贬为奴婢,罚去刷马桶。最后容妃死后,康熙在她灵前剖析心境,处死了所有见过她为奴的人,将她加封为皇后陪葬。
   我和男频作者与女频作者谈论这段情节的时候,两边作者有完全不同的反馈,男频大部分觉得江山美人不能兼得,女频作者表示天哪,渣男。
   你看,这就是两种不同的时空环境设置了,在男频的世界里,会有这样的结局,但是在女频的世界里,可能就是另一种走向了。
   这是社会概念上的环境,自然概念上的就更多了,比如超能类,科幻类,仙侠类,灵异类等等,都有自己的一套独特的世界体系,像是这两年最火的几个,比如《鬼吹灯》、《盗墓笔记》、《三体》,都是如此。
   《鬼吹灯》的两个改编,《寻龙诀》和《九层妖塔》,我们先不说哪个好,仔细观察你会发现,两个都抛开了原有情节进行创作,并且两个都对主人公做了一些修改,但是设定是不变的,因为这恰恰就是这一类小说吸引影视公司的地方所在,一段情节,总有拍完的时候;一个人物,总有写尽的时候,但是一个世界背景,这是包含无限的可能的,基于一个世界能衍生出来的故事太多了。买一本《鬼吹灯》,可以基于这个构架自己创作各种前传后传外传,对于希望续集持续盈利,希望IP的生产能有连续的公司来说,这是十分重要的。
   比如说《冰与火之歌》的作者,小说有社会概念上的独特设计,比如说七大王国的设计;也有自然概念上的独特设计,比如说异鬼,森林之子等等。一个无比广阔的世界,其中又有无比细致的细节描绘,你去冰火维基一看,就会发现他不仅给坦格利安家族历代十七位国王全部写了传记,还饶有兴致的细致描绘各个地域不同的服饰、饮食、礼仪、宗教……
   HBO买这本书太值了,大量的细节保证了剧集的真实性,还减轻了海量的设计压力;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巨大广度让HBO可以无限拍下去,现在的故事拍完可以拍古代的故事,七大王国的故事拍完了可以拍东大陆的故事。我觉得慢慢做个十几年,做成DC漫威旗下的那些国民IP的程度也是有可能的。
   有定性的人物关系,对人物有决定性影响的情节,独特的人物所处的时空环境,三者构成了人物所在的境地,这种境地就是情境,你写出了有趣的情境,那不管你的书火不火,在识货的公司眼里,一定是十分抢手的。

 夏烈:影响网络文学的力量 

   网络文学在过去的15年中,并非一成不变,恰恰相反,追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它的面孔一直悄悄地在改变。
   当我们回眸和梳理网络文学史及其代表作家、作品的时候,已经可以一目了然地比较出15年里文本的位移和差异,也可以看到萌芽于原初的各种创作形态怎样随着它的基础平台(文学网站)的变迁,有的壮大、有的迁徙、有的退出。
    简单地说,安妮宝贝迥异于流潋紫,慕容雪村也不会写《斗破苍穹》;当年红极一时的“榕树下”沦落了,但文艺范在“豆瓣”中得以延伸和提炼;类型  化的“起点”“创世”“纵横”在资本的拥趸下,裂变后加紧谱写它们三足鼎立的故事……变化,是主旋律,不因为我们统一称之为网络文学而没有起承转合。换言   之,网络文学是发展中的文学,是蕴藏着各种可能性的文学,自它诞生之初就不是单调的“铁板一块”。切实的研究还是要“入乎其内”,描述出他们的各种存在形  态、影响范围和相应价值,窄化它的门径,既不尊重事实,也可能遮蔽了很多网络文学未来的可能性。可以这样说,网络文学里既有合乎文学性的东西,也有类型  化、市场化的巨大的“内容资源”,只是从目前来讲,后者——网络文学中的类型化创作是主流。
   既然知道类型文学是目前网络文学创作的主 流,就得对其形成机制加以分析辨明,以便了解其构成与合理性,也便于我们一旦认为其过度或者其发展有新  的节点的时候,可以有效地干预。某种意义上,重视网络文学的研究就得重视它的生成机制和生产机制,目的在于介入。事实上,由于网络文学草根化、资本化的原  因,我们过去的研究和干预都比较少。今天,时机和条件已逐步成熟,一个建设性的“介入”可以由此开始。
   关于类型文学在网络世界和大众 阅读中为何大行其道,可以很快发现一些基本原因:其一,是跟文化工业、文化产品市场化直接相关的现代受众的消费习  惯。人们去网站分门别类找自己想要的小说,其情形就仿佛去超市拿一听饮料、一袋方便面、一件饰品,他们都是卖场里的待卖品,并且消费终端的要求最终会影响   到生产的起点。换言之,高度类型化(分类)意味着读者、媒介(网站或手机)、作者之间富含着职业化关系即其“服务”意识。其二,有赖于盈利模式的形成和背   后资本的积极推动。既然作品同时是产品,21世纪的中国文化市场尤其是互联网经济的繁荣可以为网络写作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推动力,资本所代表的利益方绝不会   停止其独特的创造性,他们会应用“模式”来塑造作者和读者各自的“梦想”,用“财富梦”来催生“白日梦”,类型文学就是最佳的结合体。从社会生活和中国现  代性进程来说,这些都是常态,理解并萌生研究的兴趣是我们和时代之间必要的联系,批判也是在理解和研究的基础上生成的,而不是相反。
   目前,实际影响到中国网络文学发展的主流因素正是上述两种——受众和资本,但理论上讲不该只是两种,至少该有四种力量形成的合力矩阵。
   “受众”和“资本”  
   先说已经成熟的两种力量。
   受众(读者),是影响中国网络文学、类型文学发展的最基础的力量,其他力量都是建立在它的基础之上,目的就是与它合作,形成自身话语权。之所以受众如此重要,是因为目前的网络文学主要就是“读者文学”“读者小说”,是以读者的意见和消费选项为旨归的。
    当下,中国网络文学受众已经比较充分地分化出各自的层次,其基本的分布恰好跟承担的媒介相匹配。手机(阅读)因为它的普及化、日常化,形成了最  便捷和底层的阅读消费。高端人士相对较少拿手机来长时间、大数量级地阅读网络小说,他们更注重对自己工作生活直接有用的信息,那么,填补手机上小说阅读的   真正人群是比较底层、比较年轻的人士,这成了他们最廉价方便的文化阅读,与之相对应的文本总体质量偏差,有不少还涉及“小黄文”。各大移动阅读基地为了修  正这一状况,也常常采取主动购买引进名家名作和举办正能量、主旋律的征稿活动等形式,以期扭转这一印象,但目前还是受众决定了内容的基本面。
   网络文学网站则由于吸引着一批长期付费阅读的订户,他们的阅读口味日益专业,对作品类型化的创新和发展比较精熟,就会注重类型小说的技巧,习惯以即时互动的形式影响干预作者的更新,整个作品风貌因此有所提升。
   纸质出版中的网络文学作品更加多样化,兼顾到了“天涯”“豆瓣”等网站的其他风格,在类型文学出版部分也是经过了网站和网民的检验积淀,再由出版社编辑加以审查修改而成,文本质量自然更高,而此类经过筛选的文本也更容易获得后期影视改编的机会,有了全民畅销书的资格。
    分层的受众挑选着与之对应的作者,层级化养活了不同能力的写手和不同品质的文本。事实上,受众的文化消费选择能力也是不同的,越是低端的受众选  择能力就越弱,通常是被动地接受排行榜上的作品,他们最大的兴趣不过是刺激性的标题。但无论哪一个层次,共同构成了影响中国网络文学发展的最基础力量,真  实反映着目前中国的阅读结构即阅读金字塔的一个巨大的构成板块。
   资本,总是建立在大众情感的周期性浪潮的敏锐嗅觉之上,并且以其富有 想象力的商业模式,结构着有利于它的力量。如果说受众的阅读喜好是自发的,  那么,资本的引导力则是自觉的。资本的商业精神和活跃度同样应该受到鼓励和钦佩,因为成熟的文化市场所催生的文化生产工作者,不但光顾通俗的文学作品,同   样也是严肃文学、艺术化作品今天所亟待拥有的。良好的市场及其理想资本应导向各种文学作品,事实上,如何营销好小众文艺作品,使之拥有高附加值,同样是商  业智慧所要考虑的。
   在网络文学这件事上,资本在最近五六年间发挥了强悍的功能,使这块崭新的中国独有的“蛋糕”获得了跨越式的利润回 报。全产业链开发和版权运营模  式的推行,由盗版的泛滥向打击盗版的缓慢回归,甚至运用网络文学财富排行榜形式塑造典范同时也掩盖了事实上写手们脱颖而出的难度、身心的疲惫、写作套路的  单一,这一切都是资本的本性。
   问题不是来自资本的特点和文化霸权,而是来自于平衡的力量没有同时涌现,施加的批评在影响力上微乎其微。
   “知识精英”和“国家政策”  
   必须重视另两个力量的建设和崛起。一是知识精英的力量,一是国家政策和制度的力量。
    中国文学的知识精英力量在这一领域偏于薄弱。原因之一是文学形态上的不认同。这跟文学知识精英对于媒介换代的革命性认识与估计不足有关,也跟新  时期以来纯文学观的界定比较狭隘并且一段时间内越来越狭隘有关。当他们延续文坛序列,意图深化新时期以来的文学传统、文学任务时,忽略了现实生活正在为新   的创作人群赋形和授权。网络文学已经是一个既成事实,但目前的主流受众和资本夸张了网络文学的单向度,其问题非常明显。知识精英应该及时有效地介入,提出   他们的网络文学主张、他们认可的网络文学和类型文学典范,创作与评论这些作品,形成影响力和话语权。当然,这都是要在尊重网络文学基本的法则和规律的基础  上加以推进的。包括理想主义、启蒙主义、智力小说、艺术探索与网络作品结合的可能性;包括研究并提出知识精英认可的网络文学、类型文学评价标准和评价体  系;包括主导网络文学评奖输出的审美立场和价值观。
   从文学史看,任何发自民间的文学艺术,都是经由知识精英参与创作、给予评价才由俗向雅或者雅俗兼济。而吸纳新的领域出现的有素养的文化工作者,使之成为新的精英,也是历史上常常运用的办法。
   网络文学的时代构建中不可或缺也不会或缺的第四种力量:国家政策和制度。任何国家都通过法律法规、检查制度、资助鼓励等来申明他们的价值立场和传播边界,其主要目的是引导和规约有社会影响力的文学艺术在现有法制与公序良俗间的尺度。
    正在严肃执行的“扫黄打非·净网2014”行动就是国家政策和制度的一种体现,其立足点是社会治理和公共文化环境净化。事实上,这一净化不但是  必要的,也非常合理地兼顾了对网络文学本身发展窘境的治疗,因为“小黄文”的大量泛滥及盈利模式的形成将挤压正规文学网站和广大网络作者的正常利益与名  誉,不及时干预,可能会使网络文学创作态势扭曲。
   国家政策和制度在网络文学上的作为,虽不同于知识精英的作为,但二者在促进网络文学创作清朗健康、裨益人心方面有一致的诉求。知识精英则更应在文学立场上合理构建大众文学的位置,鼓励提升其多样化和审美品格,甚至将未来文学的一部分重任交给网络文学去承担。
   只有上述四种力量平衡发声、互动建构,中国网络文学的环境才会全面刷新,最终捋顺网络文学在中国文化战略布局上的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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