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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锡,高企认定有一套完备的评分标准,一共四项,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高企入库须达到60分(≥60分),高企认定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1、自主知识产权≤ 30
2、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20
3、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
4、企业成长性≤ 20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分)
2、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分)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结合以下几项评价,进行综合打分。
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6分)
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6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
3、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A. 转化能力强,≥5项 (25-30分)
B. 转化能力较强,≥4项 (19-24分)
C. 转化能力一般,≥3项 (13-18分)
D. 转化能力较弱,≥2项 (7-12分)
E. 转化能力弱,≥1项 (1-6分)
F. 转化能力无, 0项 (0分)
4、企业成长性指标(20分)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以上两个指标分别对照下表评价档次(ABCDEF)得出分值,两项得分相加计算出企业成长性指标综合得分。
以上就是无锡高企认定的一套完备的评分系统,企业必须满足以上这些条件或评分标准才可以申请高新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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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办理的一般3个方案: 1.自己到北京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差旅费较高 有点是这样感觉比较踏实) 2.通过邮寄 直接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时间周期比较长 补正可能性高 甚至不能一开始就以合理的方式申请 有点事费用最低) 3.找当地的或北京的代理公司(建议找比较专业的 不专业的没保障) 办理过程基本差不多: 1.在线申报 打印 第3页盖章 2.准备材料并递交 3.受理缴费(有问题的补正 通过为止) 4.二审补正(有问题的补正 通过为止 没问题的跳过) 5.公示出证领证 软件测试是另外的一项工作 是独立于软件著作权的 另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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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不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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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3日,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实务大讲坛第二讲在徐汇校区廖凯原法学楼203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坛以“精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为主题,由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刘维主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精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主审法官丁文联主讲。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上海交通大学娱乐与体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永沛、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王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郭美蓉参与评议。凯原法学院知识产权学科和经济法学科的硕博士生参与本次讲座讨论,同时本次讲座也吸引了对知识产权理论十分关注的校外实务界人士参与。
讲座伊始,主持人刘维欢迎了主讲人丁文联法官的到来,并且向全场听众介绍了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实务大讲坛设立的背景。刘老师指出随着技术变革时代的到来,司法实践中也随之产生许多极具争议性的案件,知识产权领域首当其冲。在此时代背景下,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实务大讲坛便应运而生。
随后主讲人丁文联开始对本讲主题案例进行介绍,本次讲座的核心案例是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这也是他进入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承办的第一个案件。首先他对案件的一审与二审案情进行了简单梳理,随后提出“本案中的技术措施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保护措施?”这一问题。经过与全场师生的讨论,最后他指出本案中精雕公司的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格式文件中包含的数据和文件格式均不属于JDPaint软件的程序组成部分,不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其真正的目的在于实现该公司软件和硬件的捆绑,所以本案中的技术措施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保护措施。
现场听众对此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而主讲人丁文联从另一个角度推动了对案件的深入探讨。他提出本案不仅可以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思考,也可以从竞争法的角度进行考虑。他继续提出假设:假定原告的行为是正当的,那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涉及垄断问题?如果认定被告行为正当,那么原告就需要为了抵抗竞争而提升自己软件的优势,原被告在软件行业中将展开竞争,导致软件的不断更新和升级,提供给消费者的技术也将日臻完善,最终有利于消费者。如果原告无法抵抗被告的竞争,而放弃软件的发展,集中于其他产品的研发,则是一种市场选择。经过一番权衡后,丁文联从法官的视角得出的结论是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现场听众也陷入了思考。
当讨论涉及到著作权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时,丁文联同时提出了另外一个案例“徳先诉索尼案”,索尼公司在中国销售的数码摄像机和数码照相机中使用智能识别技术,使得专利技术中包含身份识别,施行了技术搭售,实现了电池和数码产品的捆绑。由于原告徳先科技无法破解该技术捆绑措施,故起诉索尼公司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判决时法官运用了反垄断法的理论依据,裁定原告举证不够充分而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案例的引入使得现场对于“索尼公司的技术捆绑是否具有正当性?”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听众认为这种措施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因而索尼公司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有听众围绕两个案件不同的背景,认为在精雕案中软件和硬件在商业模式中可以独立分开,而索尼案中电池是其数码产品的组成部分,也有听众认为这是一种正常的商业模式。针对大家的想法,丁文联法官进行了鞭辟入里的总结:“技术的归技术,市场的归市场,法律的归法律。”
结束了对“精雕案”与“索尼案”的比较与讨论后,讲座主题进入到“精雕案”的另外一个核心争议点,即本案中的技术措施是否涉嫌构成垄断行为?在索尼案中,法院采用了反垄断审查中对于搭售行为的评价标准:即使构成搭售,由于不能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故不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丁文联提出,假设能够证明被告索尼公司在售前和售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索尼的行为能够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针对这个问题丁文联主讲人引入了第三个案例“华为反IDC垄断案”,对市场支配地位、垄断高价、价格歧视和捆绑许可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讲座进入尾声,主讲人丁文联对此次讲坛进行总结,他强调之前两个案例的比较是为了说明知识产权和竞争法如何互相结合。而通过第三个华为诉IDC的案例则可以说明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捆绑许可在反垄断案件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什么情况下法官会对市场中的商业行为判决构成垄断行为。孔祥俊教授对此次大讲坛进行点评,他指出,本次讲座以案例的形式举办讲座可以让听众深刻了解案件的办案思路,在这个过程中,将调动很多知识和方法的整合,这种形式的研讨对于知识产权的师生交流以及共同进步都有重要意义。
最后,刘维老师表示今后上海交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仍然会以这种形式对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进行研讨与探索,以期引起大家的思考与启发。而今天的讲座也向法律学子展示了在一个科技创新的时代需要什么样的法官,这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同时再次表达了对丁文联法官参与本次讲座的感激之情。整场讲座气氛热烈,在师生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编辑:李 震
摄影:杨 浩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
网址:ipca.sjt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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