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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商店是由国家建立的文化财产单位。在其中实施公司管理。主要任务是从社会收集文物,保护它们,向博物馆和相关科研部门提供收藏品和材料,使这项任务成为测试文化艺术品商店表现的重要部分。规模,但国家的主要文化古迹的转移必须符合“国家文化遗产法”的规定。
办理的整体流程:
1、建立文物商店的批准
2、审批对象:法人
3、审批流程:验收→审核→报告
4、要求材料:
[1]以上材料未标明原件,复印件;
[2]所有发送的材料必须用公章盖章,使用A4纸;
[3]申请人填写更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工作日;
[4]所有提交的材料将以印刷版和电子版提交。
[5]处理时限:30个工作日
[6]有效期限:长期
北京市XX文物销售有限公司
设立时间:2017年
设立区域:北京市朝阳区
设立资金:1000万实缴
先关许可:文物销售经营许可
北京文物鉴定中心
公司名称:北京XX文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
设立时间:2019年
设立区域:北京市朝阳区
设立形式:有限公司制
以及相关类型公司注册办理
文物拍卖公司申请设立
寄卖行公司申请设立
文物鉴定公司申请设立
典当行有限公司~~
23日,“烟花三月2017年春季扬州文物商店专场竞买会”在扬州举办,这是扬州文物商店首次举办竞买会,该活动经过省文物局正式批准,也是扬州“烟花三月”国际经贸旅游节的重要活动之一,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的200多名藏友竞相抢拍自己心仪之宝。其中,清代墨彩山水人物盘竞拍为激烈,从10万元一路飙升至52万元而落锤,成了此次竞买会高价的文物艺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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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一人注册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0万,两人以上注册最低3万!具体看你自己情况而定!找代理公司处理的话就要看你的注册资金是你自己出还是叫代理公司出资咯!具体的你还是要咨询下当地的代理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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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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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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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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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中央“六稳”“六保”要求,更好地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日前,市工商联、市检察院联合召开服务保障民营经济新闻发布会,发布刑事司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情况及七起典型案例。同时举办服务保障民营经济检察论坛,邀请法律专家与来自商会、民企的代表就当前企业关心的热点、难点法律问题进行交流,了解民营企业诉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这也是扬州市工商联发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民营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和政府管理服务民营经济助手的职能作用,形成“1+N”工作合作机制,聚焦民营经济发展的痛点、难点、堵点,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
NO.1
仪征市检察院分层妥善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不以犯罪论处、不起诉、精准量刑建议助力复工复产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至2018年11月间,扬州X公司实际经营人赵某(另案处理),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宁波D公司、仪征市T公司、南通M公司等11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500余万元,税款合计900余万元。
宁波D公司实际经营人吴某、仪征T公司实际经营人黄某采取虚假走账的方式,分别从X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5份、29份,偷逃税款200余万元、40余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2月底,仪征市检察院主动派员提前介入,发现M公司等9家无纺布生产企业和相关单位具有真实货物交易,因对方没有开票资格,故找赵某“代开”等额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没有骗取税款的故意,可不以犯罪论处,经会商决定不予刑事追究,由税务机关行政处罚。2020年3月4日,公安机关将宁波D公司及吴某、仪征T公司及黄某移送审查起诉。仪征市检察院审查认为:T公司及黄某虚开的税款数额不大,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补缴全部税款;T公司作为口罩防疫产品辅材生产企业,还有合同尚待履行,依法可做不起诉处理。D公司及吴某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但吴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补缴了全部税款,且D公司医用防护口罩核心原料熔喷布生产线亟待开工投产,下游多家企业亟待供货,如果D公司实际经营人吴某被处以实刑,可能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综合考虑可适用缓刑。2020年3月10日,仪征市检察院依法决定对T公司及黄某相对不起诉;对D公司及吴某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判处吴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获法院采纳。
该案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对于有真实业务往来,找他人代开与真实交易额相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依法可不以犯罪论处;对于构成犯罪的,综合考虑犯罪数额、补缴税额、认罪认罚等情节,能不诉的不诉,能缓刑的建议适用缓刑;加快办案进度,优化办案方式,着力营造良好司法环境,促进复工复产,服务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先后被《检察日报》、《清风苑》等媒体报道。
NO.2
广陵区检察院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被告单位、被侵权单位同送“感谢信”
【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单位常州F公司与S公司签订合同货值人民币599400元的工业品采购合同,合同要求阀门电动装置使用扬州D公司品牌。后被告人刘某(系被告单位常州F公司实际经营人)安排,在被告单位生产的阀门电动装置上,粘贴假冒的扬州D公司注册商标铭牌,进行供货。
【检察履职情况】
广陵区检察院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在零口供的情况下决定逮捕刘某。积极做好追赃挽损工作,促使被告单位赔偿被侵权单位扬州D公司人民币50万元,赔偿S公司人民币37万元,并取得谅解。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召开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对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广陵区检察院先后收到被侵权单位扬州D公司、被告单位常州F公司送来的感谢信,广陵区检察院根据该真实案例以“依法平等保护、加强产权保护”为主题,改编创作微电影《两封感谢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NO.3
开发区检察院精准排除单位犯罪,为民营企业继续经营“留下一扇窗”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至2018年12月间,周某与周某林合谋,在扬州市Y公司内,采用故意制造两车碰撞的保险事故,造成一方全责,再谎报保险的方法,骗取保险理赔金为29844元。
2018年1月8日,周某与周某林合谋,趁车主孙某的奔驰汽车在Y公司维修,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驾驶奔驰汽车碰撞自己的宝马汽车,造成奔驰汽车全责,骗取保险理赔金25050元。
【检察履职情况】
开发区检察院经自行补充侦查,调取公司的财务凭证及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证实该公司资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为该公司继续经营奠定了基础;在依法打击的同时,对被告人采取非羁押措施,于2020年7月20日提起公诉,并建议缓刑,获法院判决采纳,确保了公司继续经营,保障了员工就业。判决生效后,又主动到涉案单位及辖区内相关行业企业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向被害单位提示风险点。
NO.4
江都区检察院审慎办理非法经营案,既保安全生产,又跨区域保护民营企业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威县Z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并向上海K公司(经营场所在江都区)销售铝粉共计5880公斤,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5余万元。刘某时任该公司法人代表及实际经营人,王某系该公司生产负责人,负责铝粉的生产和运货。
【检察履职情况】
安全生产无小事,是否纳入非法经营范畴,是否需要从重处理,江都区检察院没有机械司法,而是展开了全面的调查。经调查发现,涉罪公司长期经营铝银浆产品,对铝粉生产和运输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只是未及时申领相关许可证;而且,该公司系中小民营企业,年销售铝银浆为600-800万左右,年缴纳税金50余万元,现有职工15余人,年发放工资30-40余万元,曾获得信用优良企业、培育规上企业先进单位等,企业正处于蒸蒸日上发展过程中。据此,江都区检察院决定,服务保障民营经济不能仅仅局限于本地本市。2019年12月30日,该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辩护人等参加听证会,听证代表均建议相对不起诉。最终,江都区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威县Z公司及其法人刘某、生产主管人员王某相对不起诉。
NO.5
宝应县检察院主动化解矛盾,修复劳资关系,实现工人权益与企业经营“双赢”
【基本案情】
周某在经营宝应县L厂期间,拖欠该厂28名劳动者工资共计人民币142788元。2018年12月份,周某为躲避债务逃匿。2019年1月3日,宝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宝应县L厂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厂于2019年1月8日前支付劳动者报酬。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后,周某仍未支付所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检察履职情况】
宝应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周某系宝应县L厂唯一实际经营人,在职劳动者多以农村留守人员为主,年产总值200余万元,因多笔货款未能及时收回,导致无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周某被羁押后,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但是周某有积极偿还被欠薪劳动者报酬的意愿。宝应县院经过多方协调,促使周某于2019年2月28日支付了全部拖欠的工人工资。2019年3月6日,宝应县检察院依法对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以保障民营企业的发展。目前,周某在外货款全部追回,该企业已经复工复产。
NO.6
高邮市检察院慎捕慎诉,依法妥善处理企业家过失犯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7日14时45许,周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高邮市301县道(李周线)10KM+300M处,对路面情况观察疏忽,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行驶至路外,与坐在路边的被害人张某(女,1949年10月生)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张某多器官损伤死亡。高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以外另赔偿被害方人民币125000元。
【检察履职情况】
高邮市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周某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是自首;事后与被害方已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赔偿外已支付12.5万赔偿金,被害方出具了谅解书;周某系退伍军人自主创业,创办了多家企业,遂依法决定对周某不予逮捕,并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NO.7
邗江区检察院严格区分开票和受票行为,依法从宽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企业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5月,扬州Y公司、张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发票价税合计8%的开票费用的方式,向王某(已判决)购得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价税合计716187元,税额共计104061元。案发后,张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补缴了全部税款。
【检察履职情况】
邗江区检察院一是实地走访,调查了解。为全面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多次实地走访企业,查看企业规模、经营模式、工人现状、现场环境以及纳税情况。二是依法听证,听取意见。为落实疫情防控下对涉企案件的慎诉政策,该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听证团经过质询,独立研讨,一致认为张某如数补缴全部税款,主观恶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较大的贡献,从保障民营企业复工复产角度考虑,同意检察机关对张某及企业做相对不起诉决定。2020年6月23日,该院依法对张某及企业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对涉案企业进行法治教育,督促企业建立良好的经营机制。三是严肃处理上游虚开增值税发票谋利的“空壳公司”和居中介绍人员,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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