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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锡,高企认定有一套完备的评分标准,一共四项,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高企入库须达到60分(≥60分),高企认定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1、自主知识产权≤ 30
2、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20
3、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
4、企业成长性≤ 20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分)
2、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分)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结合以下几项评价,进行综合打分。
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6分)
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6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
3、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A. 转化能力强,≥5项 (25-30分)
B. 转化能力较强,≥4项 (19-24分)
C. 转化能力一般,≥3项 (13-18分)
D. 转化能力较弱,≥2项 (7-12分)
E. 转化能力弱,≥1项 (1-6分)
F. 转化能力无, 0项 (0分)
4、企业成长性指标(20分)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以上两个指标分别对照下表评价档次(ABCDEF)得出分值,两项得分相加计算出企业成长性指标综合得分。
以上就是无锡高企认定的一套完备的评分系统,企业必须满足以上这些条件或评分标准才可以申请高新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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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自己到北京商标局大厅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内正规备案的事务所来申请。首先要查询商标是不是可以注册,然后就是准备申请材料(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书,商标图样,在相应的申请材料上加盖公章)。可以找事务所办理,比较方便,毕竟你们海口离北京有些远,自己过去不方便,如果再因为不懂一些问题到那办不好就更不合算了。具体问题可加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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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申请条件:申请商标必须要有公司执照或个体工商户执照。 申请途径:可以自己亲自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北京)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所需资料: 1、需商标图样; 2、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3、身份证明文件:a.公司申请的: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b.个人申请的: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费用:需向商标局缴1000元官费,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向代理机构交600元左右的代理费。 申请程序: 1、先对商标进行查询,如果在先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制作申请文件,递交申请了; 2、申请递交后的1个月左右,商标局会给你下发一个申请受理通知书(这个期间叫形式审查阶段)。 2、形式审查完毕后,就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这个阶段大概需1年到1年半时间。 3、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就进入公告程序(这个期间是3个月,也叫异议期间); 4、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就可以拿注册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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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早知道 据悉,海口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我市知识产权发展的专项资金相关政策已经公之于众,本协会将相关文件发布于下,且2020年的申报时间3月份即将到来。
如对此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开始着手准备申报了,另可以在文末联系我会工作人员,我会将有专职人员协助您咨询、办理相关业务及手续。
海口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加快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实施,促进本市科技进 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海口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发展资金”)。根据知识产权业务需求及本级财力情况,每年适当安排知识产权发展资金,用于资助和促进本市知识产权的发展。知识产权发展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市审计局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 知识产权发展资金实行无偿、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资助企事业单位综合效益或前景好、创新性和技术含量较高的专利。
第四条 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知识产权创造;
(二)知识产权运用;
(三)知识产权管理;
(四)知识产权服务;
(五)专利奖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二章 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
第六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 5000 元/件;对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资助 2000 元/件;对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资助其申请费、代理费、 印花税及授权当年年费;PCT专利申请资助 1 万元/件;对获得国(境)外授权的专利,资助 5 万元/件;对年国内发明专利授权 10 件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性资助 5 万元;发明专利年费的资助,自专利授权当年起 6 年(含)内,资助当年应缴年费的 80 %。
对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资助 2000 元/件。
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资助 50 万元。
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每个一次性资助 10万元。
第七条 鼓励知识产权运用。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专利成果转化。对在我市实施的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具有较大或潜在效益的专利实施转化项目给予引导和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 30 万元。
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成功融资的企业,补贴其贷款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30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补贴其评估费的 30 %,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同一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担保业务,按照融资总额的 1 %给予奖励,同一家金融机构年度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对坏账损失和担保代偿给予 50 %的风险补偿,每家贷款企业最高风险补偿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八条 强化知识产权管理。
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规范化建设,引导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一批知识产权强企。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准予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一次性支持 30 万元。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规范化市场各支持 20 万元。
深化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在全市中小学开展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认定和培育工作。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学校,每项分别资助 30 万元,获得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学校,每项分别资助 20 万元。
第九条 强化知识产权服务。
加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对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或运营机构给予 10 万元资助。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或持有可运营专利数量 1000 件以上的,给予运营机构 20 万元资助;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上,或持有可运营专利数量 2000 件以上的,给予运营机构 30 万元资助。代理机构代理我市专利申请且年授权量达到 200 件,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占比达到 60 %以上的,发明专利给予 1000 元/件奖励,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给予 500 元/件奖励。
第十条 专利奖奖励。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奖励。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三)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的;
(四)提交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的;
(五)其他相关规定不予资助的。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获 得资助的项目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一经发现和核实,责令返还所获得资助的费用,同时予以通报,并对其以后的资助申请不予受理。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对申请资助项目严格审批,使专项资金的使用取得实效。
知识产权发展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冲抵相应专利的申请、实施等相关费用开支或者用于奖励对该专利做出实质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受资助的单位应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使其在专利申请、实施、管理和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经市政府审核批准的资助项目,应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9 月 30 日起施行,有效期 五 年。
《海口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科技创新,大力提升海口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根据《海口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市财政局每年按规定安排的海口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下称“发展资金”),用于兑现《办法》各项鼓励资助政策。
第三条 知识产权创造资助
(一)专利创造资助
1.资助事项
(1)国内授权专利资助;
(2)国(境)外授权专利资助;
(3)PCT 专利申请资助;
(4)国内发明专利年授权量达到 10 件以上的专利权人奖励;
(5)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2.资助对象
向国(境)内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专利的单位及个人。
3.资助条件
(1)授权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为海口市行政区域专利授权量;
(2)是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3)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 不予重复资助;
(4)在海口市开展创新活动,并持有海口市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居住证有效期内;
(5)除申请年费资助的专利是自专利授权当年起 6 年(含) 内的,申请其他资助的专利应当是上一年度申请或授权的;
(6)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45 号)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4.资助方式
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
5.申报材料
各类专利资助奖励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①申请国内专利授权资助,需提供《海口市国内专利授权资 助申请表》,专利证书复印件,外观设计专利还须提供相关缴费 凭证复印件;
②申请国(境)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需提供《海口市国(境) 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专利授权公开文件或专利证书复印件,付款凭证复印件及相应的国内专利证书、受理通知书或经保密审查;
③申请PCT专利申请资助,需提供《海口市PCT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国际检索报告以及缴费凭证等复印件;
④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大户奖励,需提供《海口市发明专利授权量奖励申请表》,专利证书复印件;
⑤申请发明专利年费资助,需提供《海口市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申请表》,专利证书复印件,维持本年度专利有效的年费缴费凭证复印件。
(2)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地居民还须提供海口市居住证复印件(以上身份证明须与专利申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一致)。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
1.资助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获得集成电路布图登记著作权的单位或个人。
2.资助方式
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
3.申报材料
(1)《海口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申请表》;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商标品牌资助
1.资助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被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上一年注册为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商标所有人,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书的证书持有人。
2.资助方式
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
3.申报材料
(1)《海口市商标品牌资助申请表》;
(2)申报中国驰名商标资助的提供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3)申报地理标志商标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资助的提供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证书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书复印件;
(4)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四条 知识产权运用资助
(一)专利技术标准资助
1.资助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
(2)申报单位拥有合法专利权或是合法实施者,专利权有效。
2.资助方式
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
3.申报材料
(1)《海口市专利技术标准资助申报书》;
(2)专利证书、相关标准复印件;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专利实施引导资助
1.资助条件
(1)专利项目是在本市正在或当年即将实施转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具有较大或潜在社会或经济效益;
(2)项目实施单位是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企业;
(3)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
(4)项目实施单位拥有合法专利权或是合法实施者,专利权有效;
(5)项目单位具有实施项目的技术人员、场地(在本市)、设备等。
(6)专利实施转化已完成并于上年度投产的项目不再给予资助。
2.资助标准
发明专利实施转化,资助标准分四个档次,特档及一、二、三档。特档最高资助 30 万元,其它三个档次各为 25、20、15 万元。根据市知识产权局及专家综合评审意见,对同意资助的项目, 排序第一的为特档,其余靠前三分之一的为一档,排序中间三分之一的为二档,最后剩余的为三档。
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转化,资助标准分别为一、二、三个档次,金额分别为 20 万元、15 万元和 10 万元。根据市知识产权局及专家综合评审意见,对同意资助的项目,排序靠前三分之一的为一档,排序中间三分之一的为二档,最后剩余的为三档。
3.资助方式
采取前资助的支持方式,经评审立项的项目,给予相应资助。
4.申报材料
(1)《海口市专利实施引导资助申报书》,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缴费凭证复印件;
(2)专利实施相关成果图片、音像等材料;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的专利证书、商标证书,拥有专利权、商标权,将其权利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押,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风险补偿是指金融机构对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提供贷款或担保业务,发生坏账损失和担保代偿时给予的风险补偿业务。
1.资助对象
(1)在海口市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2)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
在同一笔贷款项目中,企业、金融机构从其他途径获得本级财政贴息资金的,不再享受本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
2.资助条件
企业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是合法知识产权人,若知识产权共有,应提供其他共有权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书面文件,且出质人为全体权利人;
(2)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担保合同,且合同按照约定履行;
(3)企业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4)上述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过质押登记手续,并在市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备案;
(5)质押期间出质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稳定且专利有效;
(6)企业无不良贷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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