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般需要具备 南京商标注册需要提交什么资料?到那个部门

在无锡,高企认定有一套完备的评分标准,一共四项,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 高企入库 须达到60分(≥60分), 高企认定 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1、自主知识产权≤ 30 2、研究...

无锡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般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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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锡,高企认定有一套完备的评分标准,一共四项,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高企入库须达到60分(≥60分),高企认定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1、自主知识产权≤ 30

2、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20

3、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

4、企业成长性≤ 20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分)

2、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分)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结合以下几项评价,进行综合打分。

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6分)

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6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

3、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A. 转化能力强,≥5项 (25-30分)

B. 转化能力较强,≥4项 (19-24分)

C. 转化能力一般,≥3项 (13-18分)

D. 转化能力较弱,≥2项 (7-12分)

E. 转化能力弱,≥1项 (1-6分)

F. 转化能力无, 0项 (0分)

4、企业成长性指标(20分)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以上两个指标分别对照下表评价档次(ABCDEF)得出分值,两项得分相加计算出企业成长性指标综合得分。

以上就是无锡高企认定的一套完备的评分系统,企业必须满足以上这些条件或评分标准才可以申请高新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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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商标注册需要提交什么资料?到那个部门?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商标注册所需要提交的资料根据申请人的身份不同(个体工商户、公司)有所不同。从114sb上下载需要的范本吧。都要提交的国家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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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申请人只有二种申请商标的途径,一种是去北京商标局办事大厅,一种是委托有资格的代理机构; 二、委托代理机构的,首先让代理机构查询分析该商标申请的成功机率有多少?然后提供商标标样,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国际分类上选择所要注册的产品项目,一个类别选择十个产品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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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商标注册1万,专利申请5万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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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江北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局、监察室,各直属单位,各街道:

现将《南京江北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南京市“十三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宁政办发〔201727号)及《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宁政办发〔201883号)文件精神,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文件要求,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新区科技创新局、财政局共同管理。新区科技创新局提出年度经费预算,由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知识产权申请地在新区直管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企事业单位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隶属关系在江北新区直管区内的各类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及新区内驻地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第二章支持范围

(一)激励知识产权创造

第四条鼓励企业、高校、个人开展知识产权创造活动。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3000元;获得实用新型授权的,每件奖励1000元。对中小微企业首件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额外奖励4000元。

对不符合专利收费减缓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专利第4-9年所缴年费50%的补助。

第五条开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工作,年专利授权量达10-15件,且发明专利不低于5件的,奖励5万元;年专利授权量达16-25件,且发明专利不低于10件的,奖励10万元;年专利授权量达25件以上,且发明专利不低于15件的,奖励20万元。

符合第四条和第五条奖励政策的,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获江苏省专利项目金奖、江苏省专利项目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第七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在海外市场开展专利布局,通过《专利合作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进行国际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每件授权专利奖励5万元。获得美国、日本、韩国或欧盟国家授权的,给予前三年所缴年费50%的补助。

每件专利最多补助其进入两个国家或地区,每家单位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商标奖励1万元,每家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5万元。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认定的,每件商标奖励20万元;获得江苏省商标品牌“金帆奖”认定的,每件商标奖励5000元。

第九条鼓励行业协会等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获得地理标志认定的,每件地理标志奖励5万元。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给予每件200元的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2万元。

(二)推进知识产权运用

第十一条对非关联且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企事业单位间专利转让的,单个专利实付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且实现成果转化的,给予受让方交易额10%的奖励,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企业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确认的,奖励25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确认的,奖励15万元;通过企业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或认证机构认证的,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产业平台建设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试点实验区,成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实施专利导航工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试点实验区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给予50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实施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提升项目,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培训等服务,并围绕核心技术进行专利布局。对实施相关计划项目并通过项目验收的服务机构和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组建高价值专利示范培育中心,认定一批江北新区高价值专利示范培育中心,每家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设立300万元的奖励资金池,支持服务机构、平台帮助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涉诉知识产权案件胜诉且判决已生效的,按照案件诉讼费、代理费、鉴定费及其它为开展维权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30%给予支持,前述费用已由案件败诉方承担部分除外,每件案件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省、市“正版正货”示范创建街区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

(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九条每年安排350万元用于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运营经费。

第二十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当年代理新区企业专利授权量超过50件、100件、150件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鼓励国内外知识产权知名服务机构入驻江北新区,在江北新区开展知识产权活动、设立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对高校、产业平台、产业联盟、街道等开展系列知识产权高端培训、搭建高端知识产权活动平台等,给予最高20万元经费支持。

(五)培养知识产权人才

第二十二条加快推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对入选江北新区知识产权优秀人才库的,给予所在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20万元项目支持经费,用于推动项目产业化实施水平和知识产权服务质量的提升。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涉及的扶持政策,有国家、省、市批文或具体通知的,以上级批文或通知为项目申报依据,其它按新区科技创新局的具体通知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第二十四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报每年度受理一次,逾年度不予受理。同类型的奖励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新区科技创新局会同新区财政局对申报的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在江北新区网站公布后,由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办理政策兑现。

第二十六条申请对象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建立违约企业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不良信用记录,五年内不得申报新区科技计划项目。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江北新区知识产权促进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宁新区管发﹝2018﹞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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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纳杰知识产权(ID: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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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 2020-11-19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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