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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这两个因素需要综合来考量。“不以使用为目的”:即明显超出申请人实际使用需求进行的商标注册申请,应结合申请人所在的行业特点、经营能力、实际使用情况,来判断是否明显超出了实际使用需求。
“恶意”: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或侵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恶意注册行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表现形式包括:为转让售卖谋利,或者向权利人索取使用许可费或者是高额赔偿金,或者是要挟他人与其进行商业性合作,以及攀附其他人的商誉为自己谋利等。今天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内容的介绍。
一、哪些属于商标的恶意注册?
(1)大量模仿、抢注他人驰名商标或其他较高知名度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恶意注册行为。
(2)大量抢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恶意注册行为。
(3)大量申请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电商名称等明显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扰乱商标注册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
(4)针对同一企业、驰名商标或者其他较高知名度商标反复恶意抢注的行为。
(5)大量提交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恶意注册行为。
二、注册商标时,“取名”需要注意什么?
(1)不要“搭便车”、“傍大款”,模仿、抢注他人驰名商标或其他较高知名度商标,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即便侥幸没被驳回,也可能被提异议,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
(2)不要抢注公共资源,将当地的名优特产、名胜古迹的名称拿来注册商标,就是对公共资源的抢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必然得不偿失。
(3)不要将名人、烈士的名字拿来注册商标,例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部分申请人将“火神山”、“雷神山”、“钟南山”、“李文亮”等名称申请商标注册。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便开出了首张罚单:对申请人杨某芳、代理机构绍兴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陈某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以2000元、20000元和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不要恶意囤积不使用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既有被商标局驳回的风险,也有不使用被提撤销的风险,浪费了时间和金钱。
商标注册前的查询是商标注册的前置程序也是必经过程,那么一定要选择负责、诚信、有经验的代理机构为商标注册进行把关,除了查询是否有在先近似商标之外,还要查询是否牵涉“恶意”注册,既要降低驳回的概率,又要保证权利的纯洁。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带来内容分享,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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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金诺商标事务所,原浙江金伞商标事务所,是绍兴最早成立的商标事务所之一。多年来,公司不仅为数以百计的客户提供了商标注册等基础代理业务,还完成了系列疑难商标业务; 代理龙凤祥商标与驰名商标老凤祥之争取得成功; 行政途径代理认定“宝业”为中国驰名商标; 成功为彩虹庄布业有限公司夺回被抢商标; 行政途径全程代理申请认定“巴贝”为中国驰名商标; 成功为麦地郎、会稽山等多家企业成功认定中国名牌产品; 代理浙江普田电器有限公司赴广东一日端掉五处制假窝点; 行政途径10个月时间代理认定“三花”为中国驰名商标; 成功为迪贝、巴贝等多家企业成功认定国家免检产品; 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浙江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等服务工作; 公司业务范:公司注册、商标注册、专利保护、广告宣传、品牌策划、著名商标/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及其他所有商标业务。 公司使命 : 今日的品牌 明日的市场 推动商标保护 助力品牌经济 公司理念 : 一诺千金 品牌服务 在大同的世界创造大不同 服务原则: 做自己能做的事 切实帮助解决企业实际问题 公司作风: 诚实做人 踏实做事 专业专注 品牌服务 地址:绍兴市环城西路440号联合建工大楼2楼(波影大酒店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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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这个广告打的好牛啊!!!是不是有双簧之选,大家得注意下 是吧 如有疑问,请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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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现象:
据报道,3月26日,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李文亮”商标案做出了处罚。商标申请人杨某芳,商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陈某刚,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分别被处以2000元、2万元和1万元罚款。
申请商标注册不成,反被处罚,这是新商标法实施后的第一案。
律师讲解
一
“李文亮”成为现象级热点
新冠肺炎疫情还在全国蔓延的时候,有人嗅到了“商机”,而李文亮是在疫情期间为公众所熟知的人,杨某芳想到以李文亮名字进行商标申请。
杨某芳申请被相关部门处罚。期间,网络哗声四起,有的人为处罚机关叫好,认为这种行为应该被处罚;有的人认为处罚过于严重,责令改正就好。
二
蹭热点申请商标注册,是“商机”还是“危机”
1
处罚是否适当引起争议
新冠肺炎疫情还在全国蔓延的时候,有人嗅到了“商机”,而李文亮是在疫情期间为公众所熟知的人,杨某芳想到以李文亮名字进行商标申请。
杨某芳申请被相关部门处罚。期间,网络哗声四起,有的人为处罚机关叫好,认为这种行为应该被处罚;有的人认为处罚过于严重,责令改正就好。
2
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
本次查处1,执法部门依据的是《商标法》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的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先了解一下商标法。现行《商标法》是经修订,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其中在第四条第一款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近年来,恶意注册商标,注而不用、囤“标”待沽,以高价出售或者发起商标侵权诉讼,这些现象非常之多,既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增加了有实际需要的市场主体的经营负担,所以才有了在《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新的内容,来禁止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该规定是在新修订的《商标法》基础上制定的,进一步规范了商标申请注册。
3
处罚据依何“点”
《若干规定》第三条是申请人行为定性的依据。第三条是规定禁止申请商标注册包含的情形,其中有两点跟本次处罚有关联。第三条内容是“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这两点均可以作为处罚部门对申请人违法行为定性的依据。
从后面对申请人杨某芳被罚款所依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内容来看,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本身就可得知前述第(一)点是依据,也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这也与代理机构被罚款所适用的情形,具有一致性。
4
罚款数额是否适当
申请人杨某芳、代理机构绍兴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陈某刚,分别被处以2000元、2万元和1万元罚款。
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处罚是否适当?
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属于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杨某芳大概率属于没有违法所得的,依法可以被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结果处罚部门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
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罚部门对代理机构绍兴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陈某刚处以2万元和1万元罚款。
上述的罚款数额均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
三
律师提醒
1
1、“蹭热点”商标注册,都有可能被驳回,有的甚至被处罚。
“李文亮”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被处罚,是全国适用新《商标法》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一案。同时,申请注册火神山、雷神山、方舱、钟南山、吹哨人等为商标的,均被立案调查。
2
2、申请商标注册,提前谋划、诚信申请。要提前咨询权威机构、律师。要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
3、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要注意合规风险。审查关口前移,注意规避处罚。
4
4、执法人员要理性、温情执法。准确理解法律,把握分寸,避免任性执法。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与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第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四条 商标代理机构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一)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与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日答主--徐良久律师
徐良久律师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外聘授课教师
擅长领域:合同、公司、知识产权、婚姻家庭领域诉讼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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