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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400元包下证可能吗?目前,有一些公司以低价招揽业务,后期在商标的申请当中,借以审查费、公告费、监控费、授权费、领证费等收取一定的费用,一般以此接口收取几百元等不大数额,如申请人不缴纳此项费用,将被告知不缴纳商标无法正常下来,申请人迫于无奈,只好妥协,整个商标下来,花费的费用远远超过正常的费用,一切都是低价引起。
反思:每个申请商标的企业,都是正在从事商业活动的,一定清楚的明白一个代理公司正常运作,在目前高房价、高人员费用支出除了缴纳商标局的官费,还需要支付办公房租、人员开支等各项开支,一个低代理费或者免代理费的商标代理公司,靠什么经营下去呢?一个没有收入来源的代理公司,靠什么经营下去呢?何谈高质量的服务?
用一个商标代理业内人士的一句话:“商标代理,就像旅游去旅行社一样,前期旅行社费用低,后期肯定购物店!”多么诚恳的一句描述,小编总结了,商标代理要想生存,总会收取一定量的费用,此时不交,以后肯定本金加利息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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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有点意思 旅顺我没查询过,也不知道是不是地名 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不能申请商标注册 所以A/B/C肯定要驳回 有事HI我,或打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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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时尚经典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大连市中山区时尚经典婚纱摄影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沈阳时尚经典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19日,经营范围包括婚纱摄影、艺术摄影、婚纱礼服出租与零售等。2010年6月16日,案外人沈阳金时尚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与沈阳时尚经典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将其合法持有的第1463939号“时尚经典”(竖版)、 第1794750号“经典”商标、第1956907号“时尚”商标无偿转让给沈阳时尚经典公司。2014年3月7日,沈阳时尚经典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0160210号“时尚经典”(横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41类,包括培训、摄影、数字成像服务、娱乐,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3月6日止。
大连时尚经典公司注册成立于1998年8月10日,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股东王某某、方某。2003年11月9日,大连时尚经典公司股东方某经大连时尚经典公司全体股东授权在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06号开办“时尚经典婚纱影楼”。2003年12月17日,方某注册登记了字号为大连市中山区青泥时尚经典婚纱影楼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婚纱摄影、礼服出租。2010年11月23日,大连时尚经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13年10月28日,字号名称大连市中山区青泥时尚经典影楼变更为大连市中山区时尚经典婚纱摄影馆,变更后的经营地址与大连时尚经典摄影馆的经营地址为同一地点,经营范围包括摄影、礼服出租。
沈阳时尚经典公司诉称:大连时尚经典摄影馆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有关“时尚”“经典”“时尚经典”标识及“时尚经典”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大连时尚经典摄影馆登记使用“时尚经典”企业字号及使用案涉商标标识皆在前,沈阳时尚经典公司的商标注册在后。在沈阳时尚经典公司申请注册前,大连时尚经典摄影馆使用案涉商标标识及企业字号已在大连同类婚纱摄影市场上产生一定影响,已通过各种途径为相关大连市消费者所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其次,大连时尚经典摄影馆使用“时尚”“经典”“时尚经典”标识及“时尚经典”企业字号具有历史承袭演变的过程,其企业知名度和声誉的产生有其长期的历史原因,并且大连时尚经典摄影馆在网络域名及对外宣传中皆标明了所在地及经营场所位置,大连时尚经典摄影馆使用案涉商标标识及企业字号系善意的,没有违背市场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存在搭沈阳时尚经典公司注册商标便车的主观故意,其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应视为正当使用。
故大连时尚经典摄影馆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有关“时尚”“经典”“时尚经典”标识及“时尚经典”企业字号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判决驳回沈阳时尚经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沈阳时尚经典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大连时尚经典摄影馆在经营中使用“时尚”“时尚经典”(横向排列方式)标识及使用时尚经典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沈阳时尚经典公司享有的“时尚”“时尚经典”(横版)注册商标的商标权。
沈阳时尚经典公司与大连时尚经典摄影馆的经营范围均包括婚纱摄影。依据工商档案记载,大连时尚经典摄影馆的设立基于大连时尚经典公司全体股东的授权,其经营地址与大连时尚经典公司的住所地为同一地点。因此,尽管大连时尚经典摄影馆与大连时尚经典公司属不同的法律主体,但大连时尚经典摄影馆的成立源自大连时尚经典公司股东授权,王某某、方某是大连时尚经典公司仅有的两名股东,同时其二人也是大连时尚经典摄影馆的实际经营人,二人为夫妻身份关系,基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大连时尚经典摄影馆属于大连时尚经典公司企业沿革中、企业谋求发展的产物,其与大连时尚经典公司系一脉相承。大连时尚经典公司自1998年8月10日成立之时,就使用“时尚经典”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同时以“时尚经典”企业名称为基础,使用名称中含有的“时尚”“时尚经典”(横向排列)标识。
沈阳时尚经典公司享有的案涉注册商标中,最早获国家商标局批准的“时尚经典”(竖版)商标的时间是2000年10月21日,大连时尚经典公司使用“时尚经典”企业字号的时间先于该注册商标,被授权开办的大连时尚经典摄影馆对“时尚经典”字号及以“时尚经典”字号为基础、对字号中含有的“时尚”“时尚经典”(横向排列方式)标识的使用,属于延续在先使用人大连时尚经典公司行使在先使用权的行为,不存在攀附注册商标商誉的情形,亦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在沈阳时尚经典公司案涉“时尚经典”(竖版)注册商标获批之前,大连时尚经典公司已经自1998年7月24日在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268号租赁300平方米房屋作为经营场所,该经营地点位于大连市中心地段,在当时年代的大连婚纱摄影市场中属于具有相当规模,且在成立后最初几年中,大连时尚经典公司也获得了一定范围内的荣誉,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影响力。故大连时尚经典摄影馆使用时尚经典企业名称与“时尚”“时尚经典”(横向排列)标识在先,在对外宣传过程中亦标明了其所在地、经营场所位置,其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没有违背市场公认的商业道德,其使用为合法、正当使用。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律对商标在先使用权利的认定,同样适用于字号的在先使用,当事人因字号设立及使用在先而取得字号的在先使用权利,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当注册商标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时,就可能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产生了本案所涉及的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问题。本案在确定沈阳时尚经典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对案涉商标权合法享有权利的前提下,二审法院审理的脉络紧紧围绕大连市中山区时尚经典婚纱摄影馆是否具有在先使用行为、是否具有知名度、是否会造成混淆以及依据全部证据是否侵害沈阳时尚经典公司享有的案涉商标权这一层层深入的方式展开,牢牢把握和领会我国《商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释义,并将法律法规准确运用到案件审理中。生效判决既维护了合法使用人的权益,又对商标权权利人如何正确使用权利起到了示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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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韦宁 辰旭 美术编辑: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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