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这样的代办机构进行商标注册吧!通过率 个人商标注册是否可行?可行的话流程为什么

企业对于商标注册越来越重视,在选择代办机构时也会“货比三家”,那你就要选择一家具备以下四点能力的代办机构进行商标注册。 能力一、商标注册通过率高 大家都知道商标...

选择这样的代办机构进行商标注册吧!通过率极高!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


  企业对于商标注册越来越重视,在选择代办机构时也会“货比三家”,那你就要选择一家具备以下四点能力的代办机构进行商标注册。

  能力一、商标注册通过率高

  大家都知道商标注册不可能100%注册成功,但是注册通过率越接近100%商标注册成功的可能性就越高,所以在选择时要对他们的商标注册成功率多注意一下,这样的代办机构在办理注册商标时是很费心的,对商标注册成功是有很大帮助的。

  能力二、商标注册办理速度快

  商标注册专业性较强,个人去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效率是很低的,如果交给代办机构进行办理,就会快速的多。只要前期准备高效快速,商标注册整体流程就会加快。

  能力三、商标注册节省成本

  这也是因为个人进行办理商标注册很容易忽视一些关键的小细节,导致商标注册反复失败,这样商标注册成本是会很高的,委托代办机构的进行商标注册,就会把这种成本降低到最少,

  能力四、代办机构的服务

  成熟专业的代办机构都会有一套专业的服务流程,为商标注册人提供有品质的服务保证,与你对接业务的顾问就是你最先接触的专业服务,从专业知识、到服务态度,都是很周到的,这样的代办机构是可以进行选择的。

  具备以上四点能力的代办机构,其实你就可以进行商标办理的委托了,对企业商标注册是很有帮助的,比如选择竹蜻蜓知识产权,专业服务,商标注册通过率95%,值得您的信任!

·······································································

个人商标注册是否可行?可行的话流程为什么?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楼主:你好! 个人注册商标是需要个体营业执照的 没有营业执照你是不可以注册商标的 个人注册商标你需要的资料: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有效;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这个是作为个人申请商标的必要条件。不能缺少。 3、清晰的商标标识 ,区别于其他商标的不同,不过这里你要保证不能与已存在的商标出现相同或近似的情况 商标注册流程: 1、查询商标名、图形在该类别是否有相同或近似(专业性非常强). 2、准备资料,公司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副本复印件(个体户需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递交资料,商标局收了申请资料以后15个工作日左右下发国家受理通知书。 4、等待商标局审理你的商标申请. 5、初步审查通过,进入3个月的公告期。 6、公告期无异议发生则自动进入为期1个月的核准公告期。 7、核准公告期满即发证,你拿到手的时间一般在核准公告后的一个月左右。 楼主要是没有个体户的执照这些,要注册商标的话可以HI或者看我名字 希望可以帮到LZ

···································^^····································


你好,按规定的话是不行动,现在商标法明确规定自然人不能注册商标,除非是个体户可以。

···································^^····································


个人注册商标首先前提是需要个体营业执照,如果没有的话我们的公司可以给你提供商标代持的业务。 1、申请人确定商标名称或图样、使用的商标范围,签订合同。 2、申请人缴纳代理费和申请费,代理公司进行商标查询。 3、代理公司编写好商标注册文件,由客户签名或盖章后送达代理公司。 4、代理公司向国家申报局办理申报手续,领取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5、代理公司跟踪、领取并送达商标局下发的商标文件或证书。

···································^^····································


你好 可以注册商标 现在就可以帮你办理 如有需要可以在线交流 商标注册 全国统一服务标准1860元 北京三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仅需执照和商标名称 7个工作日 即可办理完结 欢迎在线咨询或致电

·······································································

最新公布!大连十大典型案例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


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市知识产权局)收集整理了大连市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涵盖专利、商标和版权三大知识产权领域,从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仲裁程序多角度全方面解读剖析知识产权违法行为重点内容。

NO.1



干洗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甘井子区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上海某洗涤有限公司举报称,某干洗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进行商业活动。经查,当事人与该公司加盟合同到期(商标授权使用期限同时终止)后仍继续使用其品牌经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0.36万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NO.2



服装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西岗区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投诉,称某服装店涉嫌销售侵犯满景(IP)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XX”牌服装所使用的吊牌信息、布料等均系假冒满景(IP)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的产品,侵犯了满景(IP)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扣押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XX”牌服装;罚款人民币3.43万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NO.3



广告委托合同中的著作权权属

  某广告设计公司是承揽车体画制作的广告公司,其与一家食品代销商签订了一份车体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由广告公司按照食品公司提供的素材设计车体广告图案并进行发布,发布制作费12万元,广告公司设计完工交付发布后,食品公司应于7日内付清全部款额,如逾期支付则按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支付违约金。发布使用期限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如期履行了合同并交付发布使用,但食品公司却逾期迟迟不肯付款,经再三催促,食品公司只付了5万元。而且约定的发布使用期限早已届满,但广告设计图案仍由食品公司在使用。


  广告公司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庭审中食品公司辩称广告公司的广告制作有误,另外由于广告的素材是由其提供,因此虽然合同中未约定著作权归属但食品公司应为著作权人,以上辩论意见由于无证据予以证明,仲裁庭未予采信。庭审结束后,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依法裁决:食品公司在收到裁决书起10日内返还所欠广告制作发布费7万元整,并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付违约金。同时确认该广告设计的著作权为该广告公司,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广告设计图案的行为。


NO.4



专利权用尽属于不侵权抗辩成立的理由

  请求人某有限公司就其“双环异形桶”专利(专利号:201630071469.4)与被请求人大连某饮品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大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人提供了专利产品和被请求人的产品用于做对比。请求人称在市场上发现被请求人生产的桶装水使用了请求人生产的专利产品作为容器并且对外销售,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市场上涉案专利商品(水桶)的非正常渠道流通的说法,经调查,市面上流通的涉案商品均为通过购买、押金或者市场配送客户回收等方式直接获得的,市面上流通的涉案专利水桶都是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均是由请求人销售的,有请求人开具的发票为证,而非被请求人通过非法渠道取得,属于专利权用尽的情形,因此被请求人不应对此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为被请求人不侵犯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NO.5



局部外观相似的外观设计侵权

  请求人蔡XX就其“丸子包装袋”专利(专利号:201430120247.8)与被请求人大连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大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人提供了专利产品照片和被请求人的产品用于做对比,也一并提交了《专利权评估报告》。被请求人未提交答辩材料。《专利权评估报告》得出的结论,请求人的专利未发现存在不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的缺陷,一般消费者对于本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存在的形状、图案、色彩上的区别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本专利的设计要点为图案,而被请求人的包装袋整体构图与图案与请求人在视觉效果上容易发生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九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为被请求人生产的丸子包装袋构成对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包装袋商品。


NO.6



整体外观相似的外观设计侵权

  请求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壁柜(B2601)”专利(专利号:201530353521.0)与被请求人大连市某家居商行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向大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人提供了被请求人的产品陈列照片公证材料、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执法人员到被请求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勘验调查,核对现场所有陈列商品,发现有与被控侵权产品外观整体相似的商品,所以执法人员结合现场商品以及公证材料对本案进行侵权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九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为被请求人销售的壁柜构成对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壁柜商品。


NO.7



企业名称中不正当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

  原告大连万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经万科企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授权其向大连市西岗区法院起诉被告某机械厂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万科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大连市西岗区法院受理后,查明,1994年10月7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万科”系列注册商标,2005年6月22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万科”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大连某机械厂成立于2008年3月26日。


  原、被告同为市场经营主体,主观上应当知晓原告的“万科”字样在全国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声誉。被告使用“万科”字样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为,必然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产生混淆或误认。故被告行为本身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性,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大连市西岗区法院对被告某机械厂作出判决,要求其变更其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5万元。


NO.8



行政处理后再次侵害商标权

  原告北京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28日经受让取得“李先生”文字商标和李先生头像商标专用权。2017年6月8日,原告向大连市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被告金州某餐厅未经原告许可,在餐馆的牌匾、餐具、餐厅用品等处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大连市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到现场检查,确认投诉书所述事实存在,责令被告拆除侵权物品,被告金州某餐厅将侵权物品拆除。2018年7月9日,原告通过公证形式对被告金州某餐厅擅自使用“李先生”文字和李先生头像图案的行为进行保全固定。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并已经拆除案涉商标后,再次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案涉商标,其行为显属恶意,应当加重其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金州某餐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2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合计11.2万元。

NO.9



某包装公司、食品公司使用他人美术作品

  某食品公司委托某包装公司设计月饼礼盒,使用某顾问公司的美术作品,未支付报酬,某顾问公司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某食品公司、某包装公司未经某顾问公司授权,擅自修改、复制并生产、销售某月饼礼盒的行为,已构成对他人创作的美术作品的侵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某包装公司、某食品公司立即共同停止侵犯某顾问享有的某月饼礼盒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二、某包装公司、某食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某顾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三、驳回某顾问公司要求某包装公司、某食品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NO.10



餐饮娱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某文化投资管理公司是第8299448号“k”、第11727503号“纯k”、第11727497号“纯k”,第11727494号“纯k party”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核定服务类别均为第41类,均包括提供卡拉OK服务等。被告某餐饮娱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卡拉OK、KTV等,其在店面招牌使用了“鳯凰5号纯K PARYY”标识,在店面装潢中使用了“鳯凰5号纯K PARYY”、“凤凰5号纯K”标识,在大众点评上使用了“凤凰5号纯K时尚量贩KTV”字样。上述标识客观上起到了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存在某种特殊关系,容易导致混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餐饮娱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某文化投资管理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8万元。


来源:大连市场监管(微信号:dlsscjgj)、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

文字: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巴家伟

编辑:李金秋

美编:张强

校对:张军

责编:李元臣

  • 发表于 2020-11-18 10:59
  • 阅读 ( 629 )
  • 分类:商标注册

你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相关问题

0 条评论

请先 登录 后评论
admin
admin

0 篇文章

作家榜 »

  1. xiaonan123 189 文章
  2. 汤依妹儿 97 文章
  3. luogf229 46 文章
  4. jy02406749 45 文章
  5. 小凡 34 文章
  6. Daisy萌 32 文章
  7. 我的QQ3117863681 24 文章
  8. 华志健 23 文章

推荐文章

联系我们:uytrv@hotmail.com 问答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