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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申请办理!作品著作权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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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从事全国、离岸公司注册年审报税、国际商际注册、国际公证、闲置香港公司处置、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游戏备案、游戏软件著作权、游戏版号、ICP、EDI等增值电信类资质申请
软件著作权又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1、软件著作权申请书; 申请人为个人时的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及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人手机,联系人邮件地址,联系人传真; 申请人为单位时的单位名称、法人代码、注册号、经营所在地及邮编、公司所属园区,单位联系人姓名,单位联系人手机、单位联系人邮件地址,单位传真等信息;
2、软件源代码程序文件;
3、软件说明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申请人为个人:请提供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复印在一面上),并本人签字;
5、其他必要的材料。
个人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供申请表,源代码和说明书,还有一个是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正常著作权申请是受理后31个工作日出证书,急需要要证书是可以办理加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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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怎么办理?很麻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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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到国家版权局办理,需要提供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源代码(前30页和后30页)。说明书,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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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著作权出资的好处:
1、软件著作权增资解决了企业以全部货币资金出资的难度,可以腾出部分货币资金进行企业日常运转或继续研发新技术;
2、软件著作权增资对于拥有知识产权但没有充足资金对其进行运作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可以通过与别人合资合作的形式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投入公司,实现对自己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运作和对公司股权的控制;
3、软件著作权增资解决企业进行项目招投标时市场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4、企业在申请科研项目或申报专项资金时,对技术资产价值的要求;
5、对外经济活动中展示企业规模和实力,增强客户对企业的直观印象;
6、软件著作权增资可以将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资本化;
二、软件著作权增资基本流程:
1、各股东同意软件著作权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
2、修改或补充公司章程 ;
3、投入增资资金,若以软件著作权增资须聘请专业评估公司进行实物或无形资产软件著作权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出具时间一般为资料准备齐全后7-10个工作日);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软件著作权增资验资报告和财产转移报告(验资报告和财产转移报告的出具时间 一般为资料准备齐全后3个工作日); 【目前北京市海淀区不需要验资报告和财转报告
5、办理软件著作权增资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一般工商需要1-2周审核日期);
三、软件著作权增资出资注意事项:
a、货币资金出资注意事项
1、开立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
3、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b、以实物、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注意事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软件著作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无形资产的比例不能超过注册资金的70%
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
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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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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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30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已于2020年10月30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施知识产权强市战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厦门经济特区内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服务、保护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新、有效运用、科学管理、优化服务、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动解决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库,为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咨询、论证等服务。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定期发布全市知识产权白皮书。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 发改、教育、科技、工信、司法行政、财政、商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机构配合其主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促进、保护和公共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 构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型智库、服务机构等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增强全社会促进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良好环境。 行业协会、商会、知识产权联盟等应当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行业自律自治,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健全知识产权信息沟通机制。 鼓励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加强与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对口支援地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知识产权案件移送、联合调查等执法协作机制,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整合。 支持两岸知识产权经济发展,完善两岸知识产权联盟工作机制,开展两岸知识产权金融合作,支持台湾地区民间资本和机构参与知识产权基金投资、知识产权运营等活动。 推动“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经济协作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支持性政策,激发创新活力,营造鼓励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改革创新中,对于符合改革方向、程序合法依规、旨在推动工作的失误,且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追究相关行政责任;相关主体受到追责时可以提出免责申请。 第十条 鼓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在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公共服务、对台交流等方面先行先试,并适时在全市推广。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文化、贸易、人才等政策措施,促进和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相关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专项资金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专利奖评选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专利奖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转让、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所得,以及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鼓励知识产权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支持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模式,建立适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评价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信贷支持,完善知识产权融资风险预防、风险分担机制以及知识产权评估、质押财产处置机制。 创新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模式,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涉及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推动创建两岸知识产权相关金融机构,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提供资本供给和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 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聚集区,集聚知识产权市场化服务要素,提升与企业创新发展需求相匹配的服务能力,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提供代理、咨询、培训、评估、交易、维权等全链条服务。 加强知识产权招商,产业园区招商应当优先考虑核心专利技术项目和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 鼓励和支持建立科技孵化器,优先安排拥有知识产权的创业者入驻,并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服务。 第十七条 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开展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的协作,实施知识产权资源共享,推进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知识产权产业运营机构,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第十八条 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下统称“成果单位”)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可以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实施产权激励,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经济深度融合。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前款所称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职务科技成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纳入赋权范围的除外。 第十九条 成果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共有的,成果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应当书面约定转化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内容,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成果单位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的长期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完成人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成果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应当书面约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未赋予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单位可以通过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或者与成果完成人书面约定的方式,明确职务科技成果的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内容。 未规定或者约定前款内容的,经成果单位同意,可以由成果完成人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成果完成人享有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收益比例。成果单位自该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成果单位应当对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加强公共卫生、生物安全与防疫防化等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化、标准化、产业化。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为中医药、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民间文艺等领域的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引导相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地理标志申请、域名注册、商业秘密保护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行作品自愿登记。 鼓励和支持著作权贸易,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优秀作品著作权输出;开发具有本地区特色的优势著作权产品,促进著作权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五条 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加大政策与资金扶持力度,深化地理标志产业经济融合,推动地方特色经济高质量发展。 鼓励、引导通过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及申请地理标志产品等方式,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培育知名度高的地理标志产品集群。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二十六条 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支持国内外优质知识产权在本市聚集、转化、交易,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本市转化实施的,可以享受本市知识产权激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 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 第二十八条 建立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在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时应当进行知识产权评议,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评议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公共资源配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签订的书面合同应当包含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建立知识产权综合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无偿为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政策指导、检索查询、维权援助等公共服务,开展知识产权关键技术定题跟踪、数据库建立、价值评估、风险分析、监测预警等市场化服务。 第三十一条 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文化、农业、林业、发改、科技、工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趋势的监测、研究,为相关部门、产业和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等纳入人才引进、培养计划。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跨学科、应用型知识产权专门人才。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内部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岗位,推进知识产权专员制度建设。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措施,促进知识产权代理、法律、运营、评估、咨询、培训、信息利用等服务机构的发展,引进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知识产权评议、知识产权评估、专利导航、专利布局、数据库建立、技术咨询、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知识产权托管等市场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支持行业协会指导和帮助会员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提供知识产权业务培训、维权援助等服务。 第三十六条 支持建立知识产权联盟,开展专利导航、专利池构建和运营、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服务等活动,组织联盟成员共同防御知识产权风险。 第三十七条 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企业自治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第三十八条 建立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案件的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移送等制度,加强与海关、税务等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合作。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展会、大型体育赛事和大型专业市场的知识产权综合执法检查。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和查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违法行为,防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扩大。 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知识产权初步识别、投诉应对、快速维权等服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处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投诉时,可以运用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处理。 第四十条展 会承办方应当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参展方停止侵权行为的,参展方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书面答辩,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参展方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不能有效举证或者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展会承办方应当责令参展方撤出该参展项目;不能撤出项目的,应当采取遮盖等方式处理。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参展方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通知展会承办方责令参展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加强软件资产管理,推进软件正版化与信息化建设、信息安全保护相结合,健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十二条 加强信息技术创新和运用,通过源头追溯、在线识别、实时监测等技术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第四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及时处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投诉、举报,健全侵权假冒举报奖励机制,做好举报受理、案件查处、实施奖励等工作衔接。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按照规定对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提供必要支持,并开展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快速维权等工作。 支持建立知识产权境外维权联盟,健全境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防范机制,提供境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境外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信息、法律、预警防范等方面服务。 鼓励相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知识产权纠纷相关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进行中立评估,或者对专业技术问题提供意见,为当事人提供指引和参考。 第四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效衔接。 第四十六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经当事人申请,应当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行政调解。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邀请相关部门、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人员参与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对于疑难复杂、专业性强的知识产权纠纷,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调解。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议、辅导、规劝、示范、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实施行政指导,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 第四十七条 支持社会调解组织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提供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服务,引导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鼓励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会力量依法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以及商事调解组织,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第四十八条 知识产权纠纷经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调解组织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调解组织申请司法确认。 第四十九条 发挥仲裁专业、快速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优势,鼓励当事人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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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6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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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软件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