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1911年,美国根据《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要求,对标准石油公司提起诉讼。标准石油公司垄断了美国的石油业务,并利用其垄断权力向消费者施加不合理的价格,以保持最高法院裁定标准石油公司有罪,但裁定非法行为不是垄断,而是由此产生的不公平和限制性行为美国还以违反反垄断法为由对美国烟草公司提起诉讼。在本案中,法院再次裁定,仅仅拥有垄断权并不违法,但获得垄断权的方式可以是非法的。由于两项裁决是在同一天作出的,因此,它们一起被视为代表理性规则。美国法院的进一步案例进一步完善了理性规则,以解决定价和地域市场划分等问题。世界各地的其他法院,特别是欧洲国家的法院,欧洲法院在裁决影响欧洲共同市场的案件时使用该规则。在最简单的形式中,理性规则承认有时贸易限制是不可避免的,甚至可能是可取的。例如,创造垄断的合并或联合品牌合同实际上可能会将先进技术与优质的客户服务相结合,使消费者受益。只要在实现垄断或合同过程中不违反法律,只要垄断或合同不被用于违法行为,简单占有垄断或限制性合同仍然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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