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或仲裁小组的行为方式与法庭上法官的行为方式相似。ADR领域包括几种不同的方法解决法律分歧。有些方法,如谈判或调解,并不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协议。虽然使用这些方法有时有助于和平解决问题,但也可能最终导致一项正式的法院决议。这是一个更普遍的领域和仲裁分歧的领域:仲裁结果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协议中,通常不可上诉与大多数形式的ADR一样,仲裁依赖于主要当事人的合理行为,并在一些协助下解决问题。仲裁中的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但通常选择简单地自己处理问题。仲裁中的裁决由中立的第三方或三人小组作出,他们都是法律专业人士。在小组仲裁中,每一方都可以选择一名仲裁员,第三种是由双方共同决定或由两名选定的仲裁员选择。替代性争议解决和仲裁的另一个重要区别是赋予仲裁员的责任范围。在其他形式的ADR中,例如调解,可以使用中立的第三方代表来敲定法律协议的细节,但不一定有权对案件作出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决定。其他形式的ADR根本不需要指定第三方,而是依靠主要当事人或他们的律师达成公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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