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涵盖了选民选举公职人员的程序选举法的一个方面是关于候选人筹集竞选公职资金的能力的规定。有许多普遍支持的限制,包括个人捐款限额和捐款人的披露。然而,这些法律通常会受到严格的宪法审查,因为任何对筹集竞选资金的限制都是竞选公职的障碍。一般来说,合理的限制是为了确保所有政党在选举过程中的公平。
大多数司法管辖区要求候选人获得一定数量的签名才能出现在选票上参加投票还有其他一些共同的要求,这些要求普遍得到世界各地司法管辖区法院的支持,大多数司法管辖区要求候选人获得一定数量的支持者签名,以便出现在选票上。这一要求背后的理由是提供合理的证据,证明候选人将能够获得足够的支持,与选举相关,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对竞选公职的其他限制,例如在选票上出现的费用,被认为是违宪的,然而,选举法也包含了有关投票行为的规定,就像要求一个人为竞选公职而付费一般被认为是违宪的,强迫公民为投票而缴纳人头税的做法基本上是一样的。此外,要求选民识字的规定在一些试图强加这种要求的司法管辖区被认为是违宪的。关于投票权的选举法规定通常是为了促进选举过程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例如要求每个投票区只在选区内指定地点。选举舞弊是指企图以欺诈手段影响选举结果的选举法罪行。任何一方均可直接或透过影响结果的间接手段例如,一个人故意用假名多次投票,另一个人恐吓他人以某种方式投票,尽管影响方式有根本区别,但都可能因选举舞弊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选举法最终以宪法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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