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破产适用于在美国有债务但居住在国外的债务人先在本国申请破产,而在美国的申报被视为次级或辅助申报。第15章并不是外国债务人的唯一选择。大量债务可能会使第7章或第11章更为合理。这种选择可能只会发生在主要债务是对美国境内贷款人的情况下。当大多数所欠债务是在个人的祖国,借款人将提交第15章,实质上通知美国债权人破产状况。
无力偿还债务的个人可以申请破产申请第15章破产后会发生一些事情。美国债务人的一名或多名代表可以参与外国法院的主要破产程序。如果有债务偿还,则取决于法院的债务偿还结构,这些代表可能会得到一些债务偿还。无论如何,任何美国贷款人对还款权的主张都将与所有外国贷款人的债权一并考虑。这种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与第15章的规定是双向的。外国贷款人或其代表有权提出在美国法院审理的案件。一名法官在制定任何类型的还款计划时,都必须考虑这些贷款人与美国债权人的债权。这种双向接触有助于外国和美国法院确定如何最好地分摊任何款项除了使美国或其他地方的法院更容易共同确定如何解决债权外,第15章还为借款人提供了一个同时提出债权和清偿所有债务的机会。外国破产可能不适用于美国债务,但根据本章规定申请破产,一个债务人可以在多个地方同时宣布破产,这给了个人或公司一个机会在每一个欠债的地方立即获得救济。这种类型的破产申请很复杂它通常建议人们或企业实体在法庭上有法定代表人,他们可能需要也可能不需要到美国出庭。任何考虑这种形式破产的人都应该记得,有必要首先在主债务拖欠的母国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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