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必须有合理的理由执行逮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在其人身、房屋、文件和财物中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除非出于可能的原因,经宣誓或宣誓,否则不得签发搜查令,特别是要说明搜查的地点和扣押的人、物。"这被解释为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搜查人及其财产,只有在符合正当理由标准的情况下才可以逮捕或者拘留
无正当理由的逮捕可能会给逮捕官员及其部门带来诉讼机会执法人员要取得搜查人身、处所或者执行逮捕令的,必须向法官证明,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会同意逮捕令的理由。刑事调查结果、证人证言等证据,对执法部门的书面观察可以作为可能原因的理由。法官在签发逮捕令之前权衡这些信息,以确定逮捕令是否符合宪法,如果他或她认为没有足够的信息证明逮捕令是正当的,那么许多人会否认逮捕令
执法部门需要可能的理由来讯问嫌疑人。警察也被授予了有限的行为能力拘留和搜查,前提是他们有合理的怀疑犯罪行为。例如,如果一名警官看到一名司机深夜在道路上蜿蜒行驶,警察可以把司机拦下来,要求他进行清醒测试。同样,如果一名警官感觉到安全受到威胁,没有法官签发的搜查令,就可以对某人进行搜查。
如果警官认为他目击了犯罪嫌疑人,则无需逮捕令在符合可能事由的标准时,不一定要证明没有合理的怀疑。这是在案件审理之后进行的。根据提供正当程序和公正审判的法律,案件中的控方必须向陪审团证明案件中没有问题或含糊不清,如果他们定罪,确实是在判对人。在刑事案件中定罪标准特别高,认识到一个错误的定罪可能会对某人的生活造成毁灭性的影响。视频证据可用于确定对嫌疑人不利的可能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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