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表明大陪审团的诉讼程序几乎总是遵循检察官的建议。这种陪审团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虽然大陪审团在当时的作用是相当不同的。从12世纪开始在英国,大陪审团是审判的主要原告。由于法官是巡回的,并不总是熟悉这个地区,当他们访问一个地区时,他们依靠当地的陪审团来陈述案件。14世纪的法律通过将大陪审团的角色分为两个独立的机构来更新这个程序:一个作为原告的大陪审团,在这种制度下,大陪审团的现代作用得到了发展,因为起诉陪审团开始充当预审机构,审查王室代表提出的证据,而不是主动提出指控
一个大陪审团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指控一个人犯罪。尽管现在在欧洲大部分地区和现代英国都被抛弃了,大陪审团在美国的司法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某些情况下,大陪审团可能会被联邦、州甚至地区法院废除。大多数情况下,大陪审团在重罪指控被提起之前就被推翻了,这是因为重罪指控的性质极其严重,需要得到应有的赔偿努力确保他们不会被轻易或不公平地使用。大陪审团的角色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证据审查和调查。许多陪审团扮演审查角色,审查由一些大陪审团,通常被称为"特别"大陪审团,也可以自行调查情况,包括传唤证人和传唤机密文件。特别大陪审团通常被用来调查可能的有组织犯罪活动,但也可用于审查政治或政府腐败的可能性。
大陪审团仅用于特殊案件或严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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