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还钥匙的人收回人。这类收回行为与非自愿收回有很大不同。前者是债务人将车辆带到贷款人处,连同登记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文件所有权。这些文件连同车辆钥匙一起交付给贷款人。此时,债务人承认,他或她不再拥有对车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贷款人可以以任何希望的方式自由处置财产收回的汽车相反,非自愿收回通常要求贷款人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寻找债务人和车辆。在为法院下令的收回取得必要的文书工作和雇用专业人员将车辆从其所在地收集并拖至储存设施时,会产生额外的费用由贷款人指定。与自愿收回车辆不同,非自愿收回可能需要数周甚至数月才能完成,因为债务人可能会通过频繁移动或以其他方式逃避贷款人的努力来避免收回通常与自愿收回车辆有关的一个误解是,一旦车辆交给贷款人,债务人就不再承担任何类型的财务义务,事实并非如此,即使贷款人能够出售车辆并支付部分未偿汽车贷款,债务人仍有责任弥补差额。另一种说法认为,自愿选择放弃车辆将防止该行为损害债务人的信用评级。自愿收回车辆并不妨碍贷款人向信贷机构报告收回行为,这意味着即使是自愿放弃,信用评级仍有可能至少降低10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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