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证据规则最初是为了防止篡改的证据被法院采纳。根据联邦证据规则,规则1002规定,"为了除本规则或国会法案另有规定外,证明书面、录音或照片的原件是必需的。在美国,这是最佳证据规则的法典化。很简单,除非一条规则需要一个重复的规则,否则一条规则必须是有限的,在数字时代之前,文件的副本是手工制作的,很明显,错误是经常发生的。此外,复制文件的人往往是希望将文件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的同一个人因此,故意的"错误"往往是为了复制人的利益而犯的,法律上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当一方当事人希望将文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时,要求出示原件"最佳证据规则"的最初理由已不复存在,因为它曾经存在过。大多数副本是由传真机制作的,它不能像手工复制文件的人那样犯错误。录像、录音或照片的副本也不必担心篡改18世纪的文件曾经如此。虽然最佳证据规则的目的变得越来越难以证明,这一规则的应用也变得复杂起来。现在绝大多数的通讯都是通过电子手段完成的,普通人经常用视频和声音来记录事件,确定一份证据是原件已经变得既费时又昂贵。验证一段视频或录音没有被篡改可能需要专家的分析,这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电子邮件或短信同样难以作为原件进行认证,但它们包括数字世界中的绝大多数通信。
0 篇文章
如果觉得我的文章对您有用,请随意打赏。你的支持将鼓励我继续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