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带偏见的解雇(Dismissal with Prejudice)?

带偏见驳回是一种法律程序,法官可以在驳回或结束案件时使用,以禁止案件再次审理。这种机制在美国法律中最常见,但在许多遵循英国普通法的国家也可以找到,包括英国、澳大利亚和印度。它只在案件发生后才适用驳回,而不是在判...
带偏见驳回是一种法律程序,法官可以在驳回或结束案件时使用,以禁止案件再次审理。这种机制在美国法律中最常见,但在许多遵循英国普通法的国家也可以找到,包括英国、澳大利亚和印度。它只在案件发生后才适用驳回,而不是在判决或解决时;解雇通常是由于错误或其他错误而发生的。驳回的案件已经被法院驳回,附加"有偏见"意味着他们不能被带回重审。偏见可以附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也可以是某种东西双方在和解谈判过程中自愿同意的。由于证据陈述存在严重缺陷,可能会出现带偏见的驳回理解案件为什么会被驳回解雇与判决是完全不同的,因为当案件被驳回时,通常什么都没有决定,而不是确定一方有罪或无罪,或者一方应该或不应该承担责任,法官认为这件事根本无法决定。有时这是因为证据有瑕疵或陪审团有问题。这并不总是可以避免的法官可以发出带有偏见的驳回令,以禁止案件再次审理。当法官认为案件的问题与某种类型的案件直接相关时,偏见通常就会出现不良行为。这可能是因为整个诉讼都是"恶意"提起的,这通常意味着纠纷的根本不存在真正的法律问题。也可能是因为律师行为不端或审问不当,或是证据陈述存在严重缺陷。无论如何,法官通常不会驳回一个"带有偏见"的案件,除非他或她认为案件的问题是如此固有,以致案件永远无法解决,因此,它不应该再被提起诉讼,这通常是为了防止将来浪费法院的时间,同时也是为了惩罚首先引起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是民事案件,也就是说,在涉及个人纠纷或更轻微的违法行为的案件中,诉讼的目的是阻止原告,即提起诉讼的人并声称因同一事件提起另一诉讼而遭受损失或伤害法官通常要有一份清单,列出案件首先应该被驳回的原因,以及为什么这种解雇应该是永久性的,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都是从一开始就涉及到索赔的完整性。琐碎或琐碎的诉讼都是常见的例子。在这些诉讼上贴上"带有偏见"的标签,基本上是法官的一种说法,即该案在每一次审判中都没有任何业务,而且永远无法再次受审在刑事案件中,法官有时会带着偏见驳回刑事案件,在这种情况下,被告——被指控犯罪的人-通常情况下,他可以逍遥法外,不能因为同一罪行再次受审,至少不能在同一个法庭上。发生这种情况有几个原因,但这通常与案件的严重程序问题以及案件的审理方式有关。法官通常不会禁止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保留了"偏见"的裁决,这些案件要么是轻浮的,要么是没有真实证据的,或者他们认为是在浪费时间和资源,其结果通常与"双重危险"的法律原则有些相似。在美国、加拿大、英国和其他一些司法管辖区,一个人不能这样做因同一罪行受审两次一旦个人被判有罪或无罪,判决有效地形成了一种带有偏见的驳回,只要该特定事项不能再次提起或以不同的方式审判,除非有如此激进的东西出现,以致于改变整个案件的角度和指控的性质,这在谈判和解决中是非常罕见的当事人也可以在庭外谈判中使用偏见。特别是在更多的小纠纷中,当事人自己尝试解决问题是很常见的;这通常比审判费用低很多,而且也可以产生更有利的结果。当双方同意解决时,案件通常会被驳回,在这种情况下增加偏见是双方确保其协议是永久性的,是同意有偏见的解雇还是无偏见解雇的问题,是诉讼双方的问题需要仔细考虑。从律师那里得到专业的法律建议会使选择更加清晰。一旦偏见产生,就很难回头重新开始,即使情况发生了变化。与"无偏见"不同的是,无偏见的解雇是另一回事。两种行为以同样的方式结束——无论是哪种方式,案件都会被扔出法庭,但不同的是接下来会发生什么当法官判定驳回不应受到损害时,原告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重新提交文件,这在程序错误或并非任何一方过错的问题上很常见。
  • 发表于 2020-08-14 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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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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