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债权人可能面临船舶所有人驶离债权人管辖区的风险。使用抵押贷款为与船舶运输可以追溯到19世纪,包括船舶及其机械,但不包括船上物品。货物、货物和个人财产不受留置权的限制。船舶抵押权的一个风险是,在破产的情况下不一定先例。船舶可以有其他留置权,包括先前的抵押,这可能会使其很难主张经济利益和收回债务。
船舶的货物不在抵押范围之内债权人可以选择在某些地区登记抵押权,要求船东投保,并在船东违约或申请破产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第一顺位的。承运保险尤其重要,因为船舶总会有损失的机会,终止财产上的经济利益,因为它已经不存在了。船舶抵押权可以包括一个条款,要求所有人在发生损失时以债权人为受益人投保。债权人不能阻止船舶在其管辖范围外航行,因为这是他们正常工作的一部分,所以他们也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当贷款出现问题时扣押船舶的能力。世界上有许多法律,如美国1920年的《船舶抵押法》,涵盖了船舶抵押的各个方面。它们是海事法的一部分,关于公海活动的法律体系在准备船舶抵押时,债权人和债务人通常与经验丰富的律师合作,他们可以订立适当的合同,并向双方告知他们在法律下的权利和责任。准备在他们不熟悉的司法管辖区办理抵押贷款的船东可能希望在进行前与律师讨论此事,以避免任何隐藏的情况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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