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的设立决定了受益人和受托人立遗嘱时,立遗嘱人设立遗嘱信托可能有各种各样的理由。最常见的是,遗嘱信托为立遗嘱人提供了一种在立遗嘱人去世后为未成年子女或残疾人士提供正常收入和照顾的手段。遗嘱信托还规定任命一名负责财产的受托人,谁将管理和监督向受益人支付收入和本金,进行慈善捐赠,并保存资产以备将来分配通过最大限度地利用统一信用,遗嘱信托还可以减少税收对遗产价值的影响,如果受益人不止一人,遗嘱应为每个受益人单独设立一个遗嘱信托,以确保每个受益人的纳税等级尽可能低
遗嘱信托可能对拥有高价值共同财产的已婚夫妇有用,也被称为旁路信托,特别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超过允许的统一信贷的价值,然后,每位已故合伙人可向信托公司免税150万美元。尚存配偶仍可以无限期获得信托产生的收入,以及获得与健康、教育、赡养费和赡养费(HEMS)相关的本金。如果配偶不需要信托基金中的150万美元,但是,委托人可以转移给免税的受益人。当配偶死亡时,假定统一信贷没有改变,可以从遗产中获得额外的150万美元免税。或者,遗嘱信托可以采取旁路免责信托的形式,设立旁路免责信托时,遗嘱将所有财产交给尚存的配偶,但配偶在评估经济状况后,可以在死亡后9个月内放弃或拒绝部分财产任何被拒绝的资产都会转移到旁路信托。这样,配偶可以根据当前的财务状况灵活地将资产转移到信托中。旁路免责信托还允许配偶根据税法和统一的信用额度调整信托资金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时,设立遗嘱信托的理由可能多种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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