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原始本家儿体
按照1993年点窜的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9条和1993年第二次修订的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的划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有以下两类:第一,依法当作立的企业、事业单元、社会集体、个别工商户和小我合股;第二,合适法心猿意马前提的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鉴于上述划定对我国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要求过于苛刻,禁止我国天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划定已不顺应社会本家儿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且不划定商标注册申请人配合申请注册统一商标既不合适国际老例也不合适我国的国情,是以,2001年第二次点窜的我国《商标法》对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划定作了主要点窜。
商标权的继受本家儿体
商标权的原始本家儿体可以依法让渡其注册商标。作为商标权原始本家儿体的天然人灭亡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其担当人;作为商标权原始本家儿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天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经由过程注册商标的让渡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后,就当作为该商标权的继受本家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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