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制刊行灌音成品采用版税的体例付酬,即灌音成品批发价 ×版税 率×灌音成品刊行数。
录制刊行灌音成品付酬尺度为:不含文字的纯音乐作品版税率为3??5%;歌曲、歌剧作品版税率为3??5%,此中音乐部门占版税所得 60 %,文字部门占版税所得40%;纯文字作品(含外国文字)版税率为3%;国度机关经由过程行政办法保障刊行的灌音成品(如教材)版税率为15%。
灌音成品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作品的,按照版税的体例以及相对应的版税率计较出灌音成品中所有作品的报答总额,再按照每一作品在整个灌音成品中所占时候比例,确定其具体报答。
利用改编作品进行灌音,依第三条和第四条的划定确定具体报答后,标的目的作品的著作权人付出70%,标的目的原作品著作权人付出30%。原作品已跨越著作权庇护期或不合用著作权法的,只按上述比例标的目的被录建造品的著作权人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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