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的规定: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五条的规定: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的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同时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现在网上所谓兴起的“有偿送养”,其所送养的孩子真实情况不明,送养人的真实身份不明,且收养人的情况也不一定符合国家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其收养关系的确定没有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登记,因此收养关系也不能成立。因此,这些所谓的“有偿送养”和贩卖儿童行为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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