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威廉姆斯法案》修订了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以解决现金收购要约和在股票购买时强制披露信息的问题,大量的公司收购都是在未经宣布的情况下进行的。未经宣布的收购要约引发了一些问题,因为这迫使...
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威廉姆斯法案》修订了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以解决现金收购要约和在股票购买时强制披露信息的问题,大量的公司收购都是在未经宣布的情况下进行的。未经宣布的收购要约引发了一些问题,因为这迫使股东和基金经理在无法处理与此类复杂的商业交易相关的所有信息的情况下迅速作出决定。威廉姆斯法案是以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新泽西州提出了这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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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与其他形式的收购程序相比,要约收购更受欢迎,因为它们可以快速执行。它们具有吸引力,因为涉及大量现金。代理活动包括影响足够多的有投票权的股东来控制公司的董事会。这比出价要花更多的时间,而代理活动往往会被其他想要保留对公司控制权的董事会成员破坏。《威廉姆斯法案》规定,任何提出以现金价格收购公司的个人或团体必须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登记,不仅必须披露要约的价值,此外,还包括资金来源、收购要约的原因、收购方对新收购公司的计划以及与目标公司有关的任何合同或协议。除了现金收购,任何寻求收购公司5%以上股份的人也必须提交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购买,然后这些信息将提供给股东和投资者《威廉姆斯法案》也禁止使用虚假信息,在进行现金收购要约时,陈述不完整或有误导性。该法案旨在提高股票购买的透明度,以利于投资和公众。该法案还使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能够对那些提出现金收购要约的人提起诉讼,以鼓励直率的投资行为。随着然而,复杂的衍生品交易,许多人试图自由地解释威廉姆斯法案,并在立法中打开漏洞。随后,SEC试图弥补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