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的《版权法》是美国制定的一项法律,旨在使先前的版权法跟上20世纪法律和技术的进步。版权是对创造性作品作者的法律保护。这些创造性作品包括书籍、电影、电视节目和艺术品,以及建筑设计和计算机软件。在1909年颁...
1976年的《版权法》是美国制定的一项法律,旨在使先前的版权法跟上20世纪法律和技术的进步。版权是对创造性作品作者的法律保护。这些创造性作品包括书籍、电影、电视节目和艺术品,以及建筑设计和计算机软件。在1909年颁布之前的版权法时,这些媒体中的许多并不存在。1976年的《版权法》于1976年10月由国会通过,并于1978年1月1日生效

国会通过了1976年的《版权法》,使国家的法律随着技术进步而更新。除了更新现有的版权法之外,1976年的《版权法》重新定义了法律的某些方面。20年前,美国非正式地加入了被称为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的国际版权协议,但美国法律尚未更新,正式纳入这些保护。根据伯尔尼公约,1976年的《著作权法》保护了其他国家的著作权。大多数创造性的作品在作者的有生之年以及此后50年内都受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法,著作权保护一个创造性的作品,当它被"固定"在一个有形的媒介上,例如录音、一段电影或一页文字。这与以前的法律不同,在以前的法律中,出版日期是版权保护的开始根据该法案,即使作品尚未在美国版权局正式注册,也应受到保护。如果一部作品已注册,该法案规定必须提交两份已发表作品的副本和注册材料,或一份未出版作品的副本1976年的《版权法》赋予作品作者改编、发行、展示或许可作品的专有权,或通过签署法律文件将这些权利转让给他人,作者是创作该作品的人。但是,如果该人根据雇佣合同的规定受雇于其他人,雇主是作品的正式作者和版权所有人。该法还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合法资格,在不违反著作权法的情况下,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一小部分纳入另一部作品中的合法权利。例如引用一本书中的一段文字的文学批评,或以作品作为讨论主题的教学和研究材料。合理使用已生效多年,但是1976年的《版权法》是它第一次正式编入美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