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3年在参议院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SA)制定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银行改革,赋予美联储更多的监管权力。该法案特别针对轻率的金融投机行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许多条款于1999年被废除 1933年实施的《格拉...
1933年在参议院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SA)制定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银行改革,赋予美联储更多的监管权力。该法案特别针对轻率的金融投机行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许多条款于1999年被废除

1933年实施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赋予了美联储更多的监管权力,该法案是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D.Roosevelt)第一部法案的一部分百日任期,通常被称为"百日"。大萧条和随之而来的银行倒闭直接推动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商业银行被指控不明智地投资储户的钱和进行错误的金融投机。金融投机意味着投资包括亏损的风险,如在股票市场或货币交易所的投资。

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在任的头一百天内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投机是一个标准的金融过程,但在大萧条之前,银行冒着巨大的风险,将储户的资产投资于不稳定的股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试图通过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开来纠正这种做法一年后,银行将不得不选择承担投资或商业银行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它们的收入只有10%来自证券在批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代表亨利·巴斯科姆·斯蒂格尔(Henry Bascom Steagall)与该法案的主要支持者卡特·格拉斯(Carter Glass)联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每个成员银行的每位存款人提供高达10万美元(USD)的支票和安全存款。这与萧条时期尤其相关,尽管有人指责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规定过于严厉,对大萧条毫无反应,但它保护了储户在银行挤兑时不会损失所有的钱,国会于1956年通过了一项名为《银行控股公司法》(Bank Holding Company Act)的扩展。银行控股公司是指拥有一家或多家银行的任何公司。《银行控股公司法》规定这些公司必须在美联储登记,并赋予美联储委员会检查和监管其活动的权力,尤其是如果这样一家公司拥有银行25%或更多的投票权。1966年和1970年,该法案又附加了进一步的限制。1999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在很大程度上被格拉姆-里奇-布莱利法案废除在众议员詹姆斯·里奇和参议员菲尔·格拉姆的推动下,使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得以合并。格拉姆-里奇-布莱利法案也允许银行承保保险该法案的支持者认为,这种货币多元化使贷款和投资风险降低,银行不会滥用储户的钱,因为银行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声誉富兰克林罗斯福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是为了应对大萧条和随之而来的银行倒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