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敲诈勒索和腐败组织法》(RICO)是美国国会于1970年通过的一项旨在遏制国内有组织犯罪行为的联邦法律。直到20世纪80年代,在立法中发现了一个法律漏洞,该法案才得以被称为辩护在各种各样的民事法庭案件中,包括邮件欺诈、...
《受敲诈勒索和腐败组织法》(RICO)是美国国会于1970年通过的一项旨在遏制国内有组织犯罪行为的联邦法律。直到20世纪80年代,在立法中发现了一个法律漏洞,该法案才得以被称为辩护在各种各样的民事法庭案件中,包括邮件欺诈、产品缺陷和违约诉讼。

《里科法》是为了遏制有组织犯罪的许多做法而制定的当律师们开始利用该法案提起民事诉讼,对从银行止赎到儿童监护权之争等所有方面的不满提出民事诉讼,国会试图改革这项立法。1995年,这些改革努力的一个要素是成功地限制了《受敲诈勒索和腐败组织法》的范围,这是通过了《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该法取消了证券欺诈案件中的责任规定。改革尝试未能以其他方式结束对然而,美国法院的民事索赔法案,截至2011年,该法案仍被广泛引用于法庭案件中。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RICO向胜诉的原告判给三倍于其胜诉后的美元判决金额

国会于1970年通过了《受敲诈勒索和腐败组织法》成为法律,而《受敲诈勒索和腐败组织法》存在漏洞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它是如何存在的解释是因为它是宽泛地写的。它的目的是包括有组织犯罪的早期性质,即敲诈勒索等行为通常是在轻微非法的活动之前进行的。这包括有组织犯罪的结构本身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受到检控的规定网络中的当局可以因命令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被起诉。《持续犯罪企业法》中的定义,其目的是完全针对有组织犯罪活动,也可以用来合法地定义这样的话题,比如在医院里由手术失败的外科医生进行的医疗事故。《受敲诈勒索和腐败组织法》也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些在1951年成为有组织犯罪目标的企业,这与《里科法案》将"人"定义为"在财产上拥有合法或实益权益的任何个人或实体",使其在诉讼中受到广泛滥用《里科法案》是专门为涵盖敲诈勒索或有组织的非法活动而制定的,这正是因为美国的黑手党参与了许多不同类型的犯罪活动。该法案涵盖了州际、机构和政府欺诈类型的详细诉因条款,如银行欺诈,邮件欺诈,以及未征税和不受监管的货物的贩运。这些规定涉及滥用或盗窃财产、侵犯个人权利以及胁迫个人和企业的行为,在与黑手党活动无关的民事案件中,可由律师进行解释,从对地狱天使摩托车俱乐部和天主教性虐待案件的起诉,到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的犯罪行为,再到反对堕胎的反堕胎活动分子在堕胎诊所前纠察的做法,都援引了《里科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