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举的权力是指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和其他地方所列的权力,这些权力界定了国会和政府的一般权力。这些权力包括广泛的权力,如增加收入、创造货币、管理与其他国家和各州之间的贸易,制定移民规则,制定破产规则,建立邮局和邮路...
列举的权力是指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和其他地方所列的权力,这些权力界定了国会和政府的一般权力。这些权力包括广泛的权力,如增加收入、创造货币、管理与其他国家和各州之间的贸易,制定移民规则,制定破产规则,建立邮局和邮路,建立和维持武装部队,宣战,列举的权力是根据美国宪法明确授予政府的权力在宪法制定和批准之时,美国正在结束其不成功的联邦条款试验,该条款明确地将中央政府的权力限制在条款中具体规定的权力范围内,导致了一个无效的中央政府,它甚至没有权力自行筹集所需的资金。它缺乏征税的权力,不得不向各州要求资金。新宪法赋予了更广泛的列举权力,同时也禁止国会采取某些其他行动,如授予贵族头衔和通过追溯立法。它还赋予国会通过任何必要的立法,以实施任何列举的权力,或宪法赋予政府任何其他部门的任何其他权力,这就是所谓的“必要和适当”条款例如,虽然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不是第1条第8款列举的权力之一,但它是在第1条第2款中规定的。根据必要和适当的条款,国会有权颁布进行人口普查所需的立法美国国会的权力是在列举的权力中界定的。关于国会职权范围的争议在宪法被批准之前,权威就一直存在,提交给纽约批准大会的论点强调了强烈的民族主义,这种民族主义来自于对宪法的广泛的“自由”解释,然而提交给弗吉尼亚大会的那些观点则表明,中央政府将受到限制在宪法第一条第八节所列权力范围内。一旦宪法被批准,然后乔治华盛顿总统在1789年主持了他的第一次内阁会议,他发现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国务卿托马斯·杰斐逊在这个问题上有分歧。例如,宪法中没有任何地方建立或经营银行的权力授予了政府,但货币的权力是特别授予的。汉密尔顿主张对宪法进行广泛的解释,他说宪法不可能列出政府可能合法采取的每一种可能的行动,而杰斐逊则主张严格的解释宪法列举权力的概念是美国保守派和自由派在“严格建构主义”理论下争论的焦点,“保守派主张国会应限制自己只考虑宪法中具体列出的那些问题。自由派人士引用了《麦克洛夫诉马里兰州案》,《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17卷第316卷(1819年)一案,在该案中,国会有权颁布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只要因为这些法律是依据这些明确的权力制定的。从那时起,宪法的两个部分就被用来作为一系列国会行动的理由,这些行动被保守派认为超出了宪法规定的国会权力范围。这两个部分是“商业条款”,赋予了国会权力规范州际贸易的权利,以及序言,其中要求促进“普遍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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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9-01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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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美国